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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咸安一社区服刑人员不服从管理且吸毒被裁定收监执行

时间:2023-03-07 09: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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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咸安一社区服刑人员不服从管理且吸毒被裁定收监执行

5月21日上午,在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监督下,咸安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局将因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并且吸毒的一社区服刑人员黎某送往咸宁监狱服刑。

据了解,社区服刑人员黎某,男,汉族,1989年出生,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高桥镇人。因犯寻衅滋事罪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3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1月22日起至1月21日止, 1月22日起在咸安区社区矫正局实施社区矫正。

自判决生效缓刑考验期开始后,2月5日黎某经咸安区司法局多次通知才报到接受矫正,至9月20日止矫正期间,长期不参加集中学习、社区服务,不上交月思想汇报,咸安区司法局给其两次行政警告仍恶习不改。9月20日经咸安区司法局提请,咸安区公安分局作出对其行政拘留二十日决定,后经现场提取黎某尿样进行检测,认定黎某系吸毒成瘾人员。咸安区公安分局于10月9日作出对其强制隔离戒毒贰年的决定(自10月9日至10月8日)。1月10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监督咸安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局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出对社区服刑人员黎某撤销缓刑并予以收监建议。5月9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分管第三检察部副检察长黄庭琦等前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参加听证会,咸安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局提出撤销黎某缓刑的理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黎某撤销缓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社区矫正人员黎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社区服刑人员本应珍惜在“大墙”外服刑的机会,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但黎某仍心存侥幸,视法律为儿戏,终于付出代价,受到法律严惩,咎由自取。通过该案的办理,有效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对社区矫正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将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矫正内容和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监督力度,切实推进咸安区社区矫正工作实现法治化、精准化、规范化。

来源:正义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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