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额赔偿面前,诚信频频遭遇考量。
近日,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让承办案件的法官直言:防不胜防。
案情回顾9月1日下午,徐某骑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二人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9月3日死亡。今年三月,徐某的两个儿子向定远法院提起诉讼,将王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当地公安局某派出所《户口性质查询说明》一份,拟证明徐某生前户口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但未能提供徐某户口性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申报及审批材料。被告保险公司对该份证据提出异议,申请法院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
鉴于该份证据的重要性,承办法官向当地村民委会和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徐某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真实时间为9月4日,但徐某已于9月3日死亡,时间仅相差一天。同时查明,徐某作为农村家庭户承包有土地20余亩!
定远法院审理认为,
派出所于9月4日为徐某办理居民家庭户户口本登记前,徐某已死亡,此时仍将徐某作为常住人口登记,该《说明》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遂不予认定。
综合本案其他证据,对于原告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认可。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在诉讼过程中,部分当事人、代理人虚构事实、虚构法律关系、提供虚假证据甚至提起虚假诉讼,以期获得非法利益。这些行为既违背了诉讼诚信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破坏法律尊严,对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危害极大,一旦查实,不但违法证据不被采信,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受到惩处。
来源:定远法院、“安徽省滁州中院”微信公众号作者:李佳佳 |编辑: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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