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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老人吵架后死亡 另一方是否担责?

时间:2021-10-03 07: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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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老人吵架后死亡 另一方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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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也能要人命?村民肖时政(化名)这辈子都想不到,这样的事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今年5月,60岁的村民肖时政与本村一八旬老人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吵架后,老人倒地身亡。老人的妻子及五个子女因此将肖时政起诉至法院,索赔7.5万余元。近日,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一审判令肖时政赔偿死者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

案情

林玉溪(化名)是一位八旬老人,与妻子一起在农村生活,并耕种一亩多责任田。5月4日,林玉溪早上去秧田放鸭时发现有人将其秧田的水放了,非常不满,就随口骂了一句,骂完后回家休息了会,又准备去秧田看水。当其走到马路边晒谷坪时碰到了肖时政,双方因放水一事发生了口角争执并互相谩骂,林玉溪边骂边走,没走多远就倒地不起。待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发现林玉溪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有目击证人证实,两人仅仅就是互骂了几句,没发生肢体接触。林玉溪的亲属认为肖时政对林玉溪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要求肖时政承担全部损失30%的赔偿责任。

庭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八旬老人林玉溪因放水一事与肖时政发生争吵,短时间内突然倒地身亡,虽然无相关的医学证据证明老人的具体死因,但与之前双方的激烈争吵有关联,该争吵行为是导致林玉溪死亡结果发生的诱发因素,肖时政应当对林玉溪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酌定判决肖时政承担该案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的10%共12055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肖时政也于判决生效后主动支付林玉溪亲属赔偿款。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郾城小法提醒

类似这样因争吵后情绪激动诱发死亡的案例在全国都有发生。因为每个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承受能力不同,所以不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处理各类纠纷时,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及言行,好好沟通,避免不好的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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