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人尽皆知的驾驶准则。身为驾驶技能培训学校的校长,更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一名合格的道路交通参与者,遵纪守法的践行者。近日,老河口市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袁某某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处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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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3月23日,袁某某与朋友吃饭期间饮酒。饭后,袁某某驾驶教练车从酒店出发,行至本市洪城门铁路附近,被执勤交警抓个正着,仔细一看,这不是某驾校的教练车嘛!经询问,袁某某竟是老河口市某驾校分校校长。
“身为驾校校长,你还喝酒开车!己身不正,何以正人?”
面对交警的责问,袁某某悔不当初。交警发现袁某某酒驾,遂将其送往本市中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鉴定,袁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226.9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老河口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若要亲人勿牵挂,酒后不要把车驾。”饮酒会导致人反应迟钝、行动迟缓,控制能力自然下降,作为驾校校长和教练,更应严于律己,坚决抵制酒后驾车,时刻做到警钟长鸣,不碰酒驾红线。同时提醒广大驾驶员,要珍爱生命,拒绝酒驾,切勿因酒后驾驶触犯刑律,给自身或他人带来危险和麻烦。
来源: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杨琳琪 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