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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散而神不散:商法原则的不同表述

时间:2023-03-07 08: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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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散而神不散:商法原则的不同表述

学好商法原则,先得搞清楚商法的公理是什么,再搞清楚这些公理是如何演绎的

商法学者对商法原则有各种看法。有学者认为,市场准入严格法定、确认营利保护营利、促使交易简便迅捷、维护交易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等五项原则都是我国商法的原则。在综述其它观点的基础上,有论者认为商法的原则应当是强化商事主体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原则、提高经济效率原则。如此等等。

我个人比较赞成施天涛教授的总结,即认为商法原则应当是:商事自治原则、商事效率原则、商事公平原则、商事安全原则。我记得他的教材中还以高速公路的运行为例,说明了这四个公理的关系。我赞成上述观点,是因为自治与公平(或平等)是民法的两个原则,商法是私法,不能不考虑民法的原则。营利是商的本性,商法是要保护营利性的,因此,商法要加入效率原则。熊丙万博士认为民法应当加入效益原则,这有一定理由,只是在人身权与婚姻家庭法中,这一原则不太好推广,至今离婚以感情破裂为原因而不是以资不抵债为原因。商法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商人追求效率,就可能出现安全问题,也就需要安全原则来制约效率原则。另外,金融商法是商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是其中公认的一对原则,这也决定了效率与安全原则在商法中的地位。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这一点,例如,有学者认为,效益和安全是商法应当具有的原则;商法的特有原则为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原则。这都是非常精当的见解。

有商法教材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因而,商法不应当另立原则。我不太同意这一观点:既然是特别法,就应当允许特别的原则。事实上到了商法的部门法,也还有更特殊的原则,例如票据法的无因性原则。

商法原则理论众多,是不是众说纷纭?在我看来,没有那么大的差异,只是表达方式上有差异。原则是公理,从公理可以推出无数定理、推论,即:公理——定理——推论1——推论2——推论N. 有学者所指的原则是公理,有的则是不同层次的推论。从本质内容上看,推论与公理是一致的,只是概括性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说,众多不同的商法原则表达,可谓是形散而神不散。蒋大兴教授曾对我说,商法原则是有层次的。这大概是他所说的层次性吧?

学好商法原理,除了掌握上述四个公理的概念之外,其关键功夫还包括从上述原则中演绎出具体的制度。下面以商事效率原则为例做一些演绎的示例,其它原则以后再说。这是《商法原理重述》中的内容。从商主体上看,鼓励企业的成立、保障企业的存在、方便企业的解散或破产,这类制度即是促进效率的制度。企业可以替代市场交易,从而节约交易成本。从权利制度上看,即是集权以完成权利的资本化、分权以实现金融衍生品交易、权利交换以完成资本的增殖等;从商行为制度上看,即是通过商行为程序设计和选择来节约交易成本,达成商行为的营利性。促进营利的传统方法为交易定型化(如格式合同)、保护交易自治等。这种观点自有其贡献,不过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是以交易法为中心,只考虑交易效率,而没有考虑企业法和金融商法对商事效率的意义。商法的重心已经从交易法转向企业法并再度转向金融商法和企业法并重的模式,近年中小企业的资金链断裂与破产并不是交易定型化、交易自治等方面出了问题,而是融资上出了问题。其二,这种理论仅仅从行为之上阐述促进商事效率的措施,没有考虑权利制度和主体制度。从权利上看,集权和分权是促进商事效率的重要措施;从主体上看,设立和维持企业是促进商事效率的重要措施。在商事责任制度之上,也应当考虑效率问题,如商事责任预防制度等。

于商法原则方面,徐学鹿教授、范健教授、施天涛教授、赵旭东教授、蒋大兴教授、雷兴虎教授、周林彬教授、赵万一教授、李茂年教授、张秀全教授等大家做出了各自的理论贡献,年青一代的商法学者也发表了很多新观点;冯果教授与邢会强教授对金融法原则的研究也不可忽视。原则研究难度大,是学术道路中最为寂寞的幽径之一。于此无法一一列出所有研究者的大名,但暗暗向他们致敬!

主要参考文献

各种商法学教材:特别是施天涛:《商法学》;《商法学》编写组:《商法学》;赵旭东:《商法学》;越万一:《商法学》等。范健:《论我国商事立法的体系化——制定‹商法通则›之理论思考》,《清华法学》 年第4期 ;周林彬:《‹民法总则›制定后完善我国商事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地方立法研究》第2期;蒋大兴:《‹商法通则›/‹商法典›的可能空间?——再论商法与民法规范内容的差异性》,《比较法研究》 年第5期;李茂年:《民法理性与民法典——论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雷兴虎:《略论我国商法的原则》,《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张秀全:《商法原则研究》,《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邢会强:《金融危机治乱循环与金融法的改进路径:金融法中“三足定理”的提出》,《法学评论》第5期;冯果:《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法学》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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