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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车狗相撞”殃及行人 保险公司该理赔吗?(阅读原文有惊喜)

时间:2020-06-24 01: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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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车狗相撞”殃及行人 保险公司该理赔吗?(阅读原文有惊喜)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以及宠物狗的不断出现,狗已经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特殊侵权关系中备受瞩目的一个法律构成要素,“车狗相撞”事故不断上演,这种情况算是交通事故吗?应该如何处理?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杨女士的事例了解一下吧~

案情回放

8月初,居民杨女士夜晚驾车回家时,一条流浪狗突然窜出,杨丽躲避不及将狗撞死后又不慎将行人李某撞伤。

交管部门认定:杨丽因车速过快、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造成“车狗相撞”事故,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进行第三者事故保险理赔时,却遭到杨女士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流浪狗不是人,“车狗相撞”不属于交通事故。杨女士来到南苑街道司法所咨询: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依据

司法所工作人员回答: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理赔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指出: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只要投保了交强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不管驾驶人是否存在过错,保险人都必须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

与之对应,本案保险公司究竟应否担责,取决于“车狗相撞”是否构成交通事故。杨女士驾车在路上,因为流浪狗突然窜出,致使李某意外被撞伤,明显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所以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

来源:南苑街道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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