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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时间:2021-05-15 0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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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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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市民孙先生:我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结婚8年后,房屋被政府征收,我们夫妻在拆迁协议上签字,获得了一笔补偿款。现在我们感情不和闹离婚,请问,这笔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律师解答:这笔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补偿款性质具体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你们的房屋是住宅,非经营性用房,不含第三项补偿。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是原房产的形态转化,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转变为共同财产。房产虽有增值,依《婚姻法》规定属于个人财产。房产拆迁后,因搬迁安置会产生必要费用,补偿款即是对这些费用的补偿。因搬迁给你们双方生活都造成影响,所以搬迁、临时安置补偿部分是对双方的补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市民张先生:我朋友老王向银行借款30万元,我和老李为老王向银行提供了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老王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银行将老王、老李和我起诉了,最后我向银行代为偿还本息共50万元。请问,我能不能向老李追偿?律师解答:《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张先生承担了全部50万元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老王偿还50万元,并要求老李对其中的25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和建筑公司没有劳动关系,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市民刘先生:赵某承包了市区一建筑工地的工程,我在赵某手下干木工活。我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上工伤保险。前段时间我干活时胳膊受伤骨折,赵某付了医疗费后,就不再给其它赔偿。请问,我能否要求建筑公司赔偿?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解答: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属于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据此规定,即使刘先生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文字:高原

编辑:刘杰

审核王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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