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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一家上市公司广东正中珠江 中勤万信及4名CPA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时间:2021-10-11 16: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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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一家上市公司广东正中珠江 中勤万信及4名CPA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关于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文蔚、姚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66号

关于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杨文蔚、姚静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文蔚、姚静: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凌)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你们执业的*ST东凌度、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年度和度,*ST东凌在无形资产(采矿权)摊销上存在以下重大错报:

一是*ST东凌在合并报表层面将同一无形资产(采矿权)划分成两部分用不同方法进行摊销;

二是*ST东凌实际执行的无形资产(采矿权)摊销方法与其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不一致。

你们在*ST东凌年度审计执业过程中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导致未发现*ST东凌无形资产摊销及其方法选用存在重大错报。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杨文蔚、姚静作为上述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8月26日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上市部、法律部、会计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8月26日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65号

关于对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明生、吴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明生、吴震: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凌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你们执业的*ST东凌度、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发现公司无形资产摊销存在重大错报。度和度,*ST东凌在无形资产(采矿权)摊销上存在以下重大错报:一是*ST东凌在合并报表层面将同一无形资产(采矿权)划分成两部分用不同方法进行摊销;二是*ST东凌实际执行的无形资产(采矿权)摊销方法与其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不一致。你们在*ST东凌年度审计执业过程中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导致未发现*ST东凌无形资产摊销及其方法选用存在重大错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未根据相关规定在重新出具的公司审计报告中增加相关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你们经审计,于4月26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ST东凌度审计报告(勤信审字【】第1017号)。为消除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影响,*ST东凌重新聘请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进行了重新评估和计量,并对度相关报表科目和附注进行追溯调整,你们于4月22日对*ST东凌调整后的财务报表重新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勤信审字【】第0931号)。经查,你们未按规定在重新出具的*ST东凌度审计报告中增加相关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五条的规定。

三、未恰当确定公司度审计报告关键审计事项。你们在*ST东凌度审计工作中,将“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确认依据主要为“无形资产(采矿权)金额较大、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较为重大,减值测试过程较为复杂且管理层需要作出重大判断”。但在末*ST东凌无形资产(采矿权)占公司总资产的65.72%,影响公司“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作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因素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你们未将“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确认为*ST东凌度审计工作的关键审计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四、未对公司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测试进行复核。经查阅你们的审计工作底稿,未见*ST东凌管理层有关对期末无形资产(采矿权)执行减值测试的资料,也未见你们对*ST东凌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测试执行复核的审计证据。你们在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得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对*ST东凌无形资产(采矿权)在底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判断并作出结论。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未对公司超过重要性金额的预收款执行相关审计程序。末,*ST东凌账面存在一笔子公司元通船运(香港)有限公司对SealegendShipping公司的80万美元预收账款,账龄1-2年,上述预收账款金额超过了你们在审计策略里确定的实际执行重要性金额(人民币100万元)的标准。但你们的审计工作底稿中未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确认资料,直至我局现场检查发现该问题后,你们才对该预收款项进行了补充函证。你们在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得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对上述预收账款进行确认并发表审计意见,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识别确定重要组成部分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ST东凌度审计工作中,将*ST东凌母公司、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东凌贸易有限公司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但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确定上述重要组成部分的具体判断标准及证据,识别确定重要组成部分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七、集团层面审计项目组对组成部分层面确定的重要性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经查阅你们的审计工作底稿,未发现*ST东凌集团审计项目组对组成部分层面确定的重要性进行评价的资料。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陈明生、吴震作为上述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8月26日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上市部、法律部、会计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8月26日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64号

关于对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12号)等规定,我局近期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用不符合规定,有关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信息披露不实。经查,你公司9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国际)100%的股权,自10月起将中农国际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将其核心资产老挝钾盐矿采矿权评估增值金额及股权收购价格超过资产评估价格的溢价金额确认为合并报表层面的无形资产(采矿权),对该部分无形资产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而并购标的子公司中农国际对其无形资产(采矿权)的原值仍沿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你公司在合并报表层面将同一无形资产(采矿权)划分成两部分用不同方法进行摊销,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你公司在10月首次确认对合并报表层面的无形资产(采矿权)采用产量法的摊销方法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至历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一直为直线法,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未完整披露无形资产前期差错更正事项。2月,你公司聘请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中农国际老挝钾盐矿采矿权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和计量。4月,你公司根据评估报告结果对相关采矿权的价值及减值重新进行确认,对公司度相关报表科目和附注进行追溯调整,于4月24日发布了《关于资产减值调整暨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经查,你公司未在更新后的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信息,包括前期差错的性质、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等。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程序不到位。你公司在末对无形资产(采矿权)计提大额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末仅根据钾肥价格走势、中农国际钾盐矿产能走势等信息对你公司无形资产(采矿权)是否存在减值进行估计,未严格按规定对公司末无形资产(采矿权)执行全面定量的减值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和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同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8月26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上市部、法律部,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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