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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无需再登报声明 最新处理流程来了!

时间:2019-07-08 10: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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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无需再登报声明 最新处理流程来了!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公布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其中发票丢失无需登报声明也在本次取消的事项之中。

那么现在发票丢失了怎么办?最新处理办法来了!

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后要向税务局报告,接受处罚,之前在向税务局提交报告时还需登报挂失,现在登报事项已取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现在丢失发票报告电子税务局即可操作。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

第二步、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进入

第三步、填写相应信息提交即可。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流程:遗失报告-接受处罚-根据专票丢失具体情况出具相应证明。

如图所示:

简单说:两联的东西,丢一张就用另一张补上,都丢了还需要税务局出个证明。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流程,在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还是有差异的。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

流程:报告-处罚-出具相应证明。

相应的证明如果各省税局没有特别要求,账务处理可以参照《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发票丢失的处理一直以来就存在诟病。其实在目前的信息系统管控下,即便是发票丢失,企业的发票管理系统,税局的发票查询系统都有记录,对于企业的入账、抵扣并不会有太大影响,希望发票丢失的处理规定还会越来越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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