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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消极怠工拒绝工作安排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

时间:2020-08-09 0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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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消极怠工拒绝工作安排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

【摘要】

劳动者多次拒绝用人单位合理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以消极怠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获法院支持。

【类别/关键词】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报酬/合理安排/严重违纪

【基本案情】

9月20日,周某入职泗阳万旭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旭公司),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周某同意万旭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无职业病危害),并不属于变更合同,且需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周某已经充分阅读过万旭公司的《员工手册》,同意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及万旭公司制定和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11月27日,万旭公司需安装自动流水线设备,安排周某予以安装,周某以不具备该技能为由拒绝安装,万旭公司在11月27日、28日分别以周某不服从工作安排,对周某作出记小过处罚,12月1日又对周某作出记大过处罚。12月2日,万旭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就周某不服从工作安排召开会议找其谈话,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万旭公司将决定解除周某劳动合同的通知上报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总工会。12月3日,万旭公司以周某“因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自11月30日至12月3日连续四天消极怠工,且具有事实依据,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并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向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双方因此成讼。后周某向泗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万旭公司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月至6月的加班费差额、补缴10月至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该委驳回其请求后,周某不服,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劳动者诉称:我于9月入职被告处,在制二课部门从事生技工作,12月3日,万旭公司以我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我认为万旭公司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因万旭公司的行为导致我无法继续工作。现要求万旭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加班费、补缴10月至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法院认为】

万旭公司安排周某等安装流水线设备,属于临时性、短期性指派,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虽然周某的岗位职责是维修、保养流水线,但安装属于其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况且周某亦陈述曾协助安装过流水线,其中一名工人周贤宇亦从事过流水线安装工作,故安装流水线应当在周某的技能范围之内。万旭公司系要求周某等人在从事维修、保养工作闲暇之余安装流水线,即安装流水线亦在正常的工作时间范围之内,故安装流水线的工作并未明显加重其工作负担。周某拒绝万旭公司安排,不从事安装流水线工作且经万旭公司多次处罚后仍予以拒绝,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及万旭公司的规章制度,万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向周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实务要点】

结合本案,我们讨论如下的问题:1、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时性、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甚或指派至用人单位外工作,而劳动者之身份、职种未发生改变,待临时性、短期性工作结束后又回归原职工作的,该临时性、短期性指派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短期安排。2、本案中,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同时,劳动者签收了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形成了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先决条件。在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后,用人单位并未直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而是经过双方协商后,再次做出安排。如此反复几次,最终构成合法解除。3、在用工实践中,劳动者消极怠工往往让用人单位头疼。我们建议,在做出解除通知前,不仅应注重解除的合法性,也应该兼顾解除的合理性。本案,劳动者在第一次拒绝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时实际上已经违法了《员工手册》的规定,构成制度内的严重违纪,但是,单位并未急于做出解除行为,而是在劳动者多次拒绝工作安排后,才做出解除通知,这样使解除行为增加了一定的合理性,更容易被法院支持。

【案例索引】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苏13民终3572号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七、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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