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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紫名誉权案胜诉:坚决抵制一切网络造谣和恶意诽谤

时间:2019-03-18 14: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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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紫名誉权案胜诉:坚决抵制一切网络造谣和恶意诽谤

俗话说人红是非多,尤其是对于明星来说很多媒体为了博取关注度恶意造谣诽谤,尤其是在网络发达的今天,任何一个小事件可能就给明星本人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就杨紫侵权案做出了判决。

8月26日,杨紫工作室官博转发杨紫名誉权纠纷案的最新进展,并表示:“我们坚决抵制一切网络造谣和恶意诽谤,并坚持用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和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8月7日,被告史某琴因发布涉及杨紫女士的侮辱、诽谤性言论,侵犯了杨紫女士的名誉权。

随后,杨紫工作室转发并说道:“我们坚决抵制一切网络造谣和恶意诽谤,并坚持用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和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11月前后,史某琴通过微博昵称为“网红趣闻”的账号发布多条不实消息,散播对杨紫的侮辱诽谤性言论。其中包括“杨紫亲自指导粉丝豆瓣养号”、“杨紫背景公司营销炒作卖惨惨”及“杨紫故意歪曲分手事实,引导舆论导向,拉踩他人”等不实消息,对杨紫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杨紫在经纪公司委托律师数次警告无果的情况下只能将以“网红趣闻”为主的媒体性质的营销号告上了法庭。11月19日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接受杨紫的委托指派两位律师将史某琴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史某琴认识到自身行为对杨紫造成的伤害以及不良影响,主动向原告提出了和解请求随着互联网自媒体的兴起,网络言论的表达渠道更加畅通、传播交流更加便捷,极大地提升了社会公众的文化、娱乐生活水平。但不可否认,因自媒体言论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多。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域,网络用户在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亦应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尊重相关当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

关于娱乐明星的“八卦新闻”往往是普罗大众喜闻乐见的话题,相对应,增加“曝光度”在某层面上也是娱乐明星的职业需求。但是,若发布内容存在诽谤性评论内容,则超越法律“红线”,可能引发诉讼风险。杨紫女士为知名演艺人士,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文娱影响力,应属公众人物范畴。作为娱乐明星,原告在公众场合的言谈举止,属于公众关切内容。原告有义务回应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利,并对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持开放、包容之态度。但是,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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