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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某厂倒闭 老板因拖欠17名工人工资无力支付而“外出逃避” 结果......

时间:2022-02-05 15: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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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某厂倒闭 老板因拖欠17名工人工资无力支付而“外出逃避” 结果......

“多亏了检察官帮忙,我们的工钱很快就要回来了,再也不用为工钱奔波了……”近日,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平堡镇的吴大姐,面对记者的采访,一个劲的夸检察官好,事情得从靖远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说起。

企业经营不善“关门大吉”,拖欠员工工资后“消失”,结果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立案侦查,幸亏到案后及时支付拖欠工资后取得工人谅解后才免受“牢狱之灾”。因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2月19日,靖远县检察院对企业老板岳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资金链断裂 拖欠工人工资后潜逃

岳某某系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A纸箱厂法定代表人,其自1995年开始一直经营某纸箱厂。1月,岳某在经营A纸箱厂时,为扩大生产规模,租用靖远某造纸厂旧址投资建设了一条新的纸箱生产线,新建设了厂房,购置了生产设备,为维系生产,其雇用了多名员工从事厂房的生产和管理工作。

,因原材料成本上涨及运营不善且在扩大生产规模过程中借债较多等原因造成A企业资金链断裂,资金周转困难,岳某某亦因资金短缺开始拖欠工人及管理人员工资。年底17名工人到靖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经协商岳某某承诺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于当年部分履行承诺,支部了工人部分工资,但仍拖欠工人工资563740元。

面对外债和工人工资等企业运营周转资金的压力,岳某某四处筹钱,借高利贷、从亲戚朋友处筹钱,通过变卖夫妻共有房产还债,并将原来自有土地及厂房变卖抵债,但这些钱除还债之外不够支付员工工资。面对多重压力,岳某某并未想法设法恢复生产以走出困境而是决定“外出逃避”。不曾想,在岳某某为钱发难的时候,企业工人也在为生活发愁,已经被拖欠工资两年之久,工人们万般无奈之下开始了维权之路。

做销售、开滴滴躲债 涉嫌犯罪被抓

在岳某某外出躲债期间,企业工人通过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到公安机关报案等多种渠道,想方设法讨回属于自己的工资。12月8日,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再次到靖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讨要拖欠的工资,经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核实,岳某某经营的造纸厂共拖欠管理人员和工人563740元劳动报酬,因外出期间岳某某更换了电话号码,靖远县劳动监察保障大队工作人员一直没有联系到岳某某。

1月12日,靖远县劳动监察大队向岳某某的亲属留置送达了农民工工资限期支付令,支付令到期后岳某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员工劳动报酬,也没到劳动监察大队说明情况。2月7日,靖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岳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移送靖远县公安局。

原来,岳某某外出之后去了广州、杭州、苏州寻找合作人,但没有找到合作人,最后到了苏州的昆山,找了一份销售工作,后来还兼职开滴滴出租车,但从未返回过甘肃靖远。7月11日凌晨,岳某某开出租车经过太仓市昆太路卡口时,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归案。7月20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岳某某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岳某某归案的消息使得17名工人重新燃起了讨回工资的希望。

积极支付工资获谅解 相对不起诉彰显司法温度

岳某某被抓获归案后,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自己“摊上事儿了”,遂让其家属积极和务工人员协商,部分员工自愿放弃全部工资,并对岳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经靖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员工重新确认,岳某某共拖欠工资为194212.4元,至7月27日,岳某某拖欠的工资已全部付清。8月3 日其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月21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靖远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全面审核了该案证据,询问了17名工人及岳某某,并与积极靖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洽了解工资支付情况。经审查后,办案检察官认为,岳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低,案发后,岳某某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案情,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2月19日,靖远县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纸箱厂、岳某不起诉。

相关法律条文

根据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本案中,岳某某在归案后能迷途知返,及时纠错,办案检察官在法律尺度内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劳动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得到双重保护,依法履职的同时彰显了司法的温度。

检察官有话说: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既要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尽可能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多次欠薪、被行政处罚后仍然欠薪,影响恶劣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真诚认罪悔罪、知错改正,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危害后果减轻或者消除,被损坏的法律关系修复的,依法从宽处理。

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企业责任,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员工是企业的财富,法律是经营的底线,唯有守法经营、关心关爱企业员工,才能保证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END

来源: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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