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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闵行区第一批非沪籍居民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须知

时间:2019-05-31 1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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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闵行区第一批非沪籍居民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须知

为进一步扩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范围,根据国家政策号召,现将闵行区第一批()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集中咨询受理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

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详细内容如下

申请受理日期:

8月30日至9月30日(政策咨询、申请受理)

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双休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申请受理地点:

江川路街道居民,可到江川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进行办理。

基本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已婚;

4、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且在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但在同一个区内两个及以上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工作,且累计工作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推选申请人和申请受理点:

1、非本市户籍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且家庭限于申请人与配偶,申请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以及丧偶申请人与其未婚子女三类情形。申请家庭应当书面推举一名符合非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申请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的行为。

2、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符合非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申请条件一方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

销售价格和购房人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和周边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单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价格,按照销售基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确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价格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占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比例予以合理折让后确定,但购房人产权份额应不低于50%。

回购和转让:

1、申请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必须用于家庭自住,区住房保障机构不收取政府产权份额部分租金。2、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不得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购买商品住房。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依申请程序回购。3、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并同期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自有产权份额部分,可向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转让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4、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人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先将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5、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性质和政府产权份额不变。6、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的,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须知如有与政府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政府文件为准。

住房保障咨询电话:64307486

人才窗口咨询电话:64628311

注意:居住证积分可以先行在受理中心公众号上查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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