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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时间:2018-09-11 09: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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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促进安庆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统筹推进全域旅游,促进资源整合,增强旅游黏性,繁荣发展文化,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市财政设立“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在本市注册并纳税的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本政策第5、6条可适用市外旅行社)。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专项资金,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经营主体,不得申报本政策支持资金。

二、提升内在品质,构建全域旅游新格局

1.做大做强企业。对文化体育旅游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度新增入规的文化体育旅游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打造精品景区。企业投资建设全域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含游客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标识、旅游厕所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对旅游企业投资建设智慧旅游及旅游信息化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创建优质品牌。对成功创建国家和省级研学旅行基地、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体育旅游产业基地等新业态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五星级、四星级休闲旅游示范点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标准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

对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统筹资源整合,增强全域旅游黏性

4.推进统一营销。对展示安庆全域旅游主题形象,在市内投放大型宣传广告的企业,按直接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在市外投放大型宣传广告的企业,按直接发生费用的40%给予补助,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在境外客源市场投放大型宣传广告的企业,按直接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对宣传安庆文化旅游、社会影响较大的原创歌曲、微视频等,

在主流新媒体有效点击量较高的,给予2万元奖励。

5.统一精品线路。围绕我市全域旅游山水、戏曲、研学、康养、乡村等五大主题板块,新开发(或延伸)相对固定的旅游线路,串联2个县(市、区)3个A级景区以上,年游客量达到2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10万元奖励;年游客量达到4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20万元奖励。

6.加强客源组织。对组织外地旅游团队游览我市2个县(市、区)2个以上售票景点并住宿1晚以上,游客年接待量达到2000人次(每晚计1人次,依次类推)以上的旅行社,按10元/人次奖励。

对组织游客以包机往返(80人以上)或专列(含高铁、动车专列,200人以上)形式来我市,游览2个县(市、区)2个以上售票景点并住宿2晚以上的旅行社,包机按4万元/架次奖励,专列按4万元/列奖励。

市内旅行社在客源地城市新设立分社,且分社年组织游客游览我市景区达到2000人次的,给予10万元补助。

7.鼓励节庆赛事旅游。对举办文化旅游节庆活动的企业,且活动时间持续3天以上、参与人数2万人次以上的,按实际发生的宣传推广费用给予补助,单次不超过5万元,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组织承办国际、国家、省级体育赛事的,运营成本超过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给予体育运营商8万元、15万元、20万元补助。

四、推进文化旅游融合,发扬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8.支持旅游演艺融合。对在景区建设原创大型实景演艺项目,实际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建成并对外演出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4A级及以上景区开展黄梅戏等演出活动,全年演出200天以上、每次演出时长60分钟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

9.繁荣文艺创作生产。对荣获全国、省“五个一工程”奖及其他全国性文艺奖项的,按照上级奖励标准1:1配套奖励;对入选中国艺术节、中国戏剧节参演剧目的,给予40万元奖励;演艺剧目、影视作品入选安徽省“全省重点文艺项目”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荣获安庆市文学艺术奖一等奖的,给予2万元奖励。

10.加强对外文化交流。企业参加国家、省、市政府组织的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按展览展演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参加国家、省、市政府组织的国际旅交会、国内旅交会、亚洲文化旅游展、深圳文博会、北京文博会、北京世园会、东盟博览会、长三角文博会、长三角地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合作联席会议、安庆文化周等文化旅游交流活动,按展览展演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11.打造全国戏剧演出聚集地。企业在市内500座以上剧场,进行原创黄梅戏、大型舞台剧、音乐剧(会)、演唱会等商业演出的,安庆城区按2万元/场补助、县(市)按1万元/场补助;在安庆城区100座以上剧场,年演出黄梅戏100场以上,每场时长90分钟以上的,按2000元/场补助。邀请“名家名剧”来安庆城区展演,即中国戏剧梅花奖得主领衔的荣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中国戏剧节优秀剧目奖或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优秀剧目,在安庆城区500座以上剧场演出,且70%以上演出票执行惠民票价(不高于50元/张)的,按15万元/场补助。本市院团在市外500座以上剧场进行原创黄梅戏剧目等商业演出的,国内演出按5万元/场补助,境外演出按10万元/场补助。

五、附则

本政策兑现的奖补资金,除第5、6条中涉及市外企业的由市财政全部承担外,均由市与企业(含机构)纳税地所在县(市、区)、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按比例承担。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的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潜山市、太湖县、岳西县、宿松县、望江县的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桐城市、怀宁县、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的奖补资金,市、县(市、区)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给予通过并支持的,须注明允许通过的理由。

本政策奖补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执行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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