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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时间:2020-04-21 23: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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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黄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如下:

一、森林防火戒严区域:全市所辖林区。

二、森林防火戒严期:9月20日至4月30日。

三、在重点林区、旅游景区入山路口处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点,对入山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检查,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

四、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禁在戒严区域内吸烟、野炊、烧荒、烧草、烧田埂、烧秸秆、烧冥纸、烧纸花、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等一切野外用火。

五、违反本戒严令的,由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单位、村(居)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各扑火队要进入战备状态,发现火情要迅速出击,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并确保人员安全。

黄石市森林防灭火值班电话:0714-6550007,或拨打“110”“119”。

黄石市人民政府

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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