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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国家将重办!建议项目部人员工资和农民工一起造表发放!

时间:2021-01-07 05: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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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国家将重办!建议项目部人员工资和农民工一起造表发放!

来源:人社部,基建通

作者:川

近日,人社部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特地下发了一份可以说有史以来最为重要的文件(没有之一)。

一是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将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第十九条第一款);

二是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工程款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第二十条),即使发生工程款纠纷,发包单位也必须按时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第二十四条);

三是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项导致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拖欠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第二十五条)。

3、转包: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转包,发生拖欠为该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最初转包的发包单位承担清偿所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4、由发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5、企业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或者承揽建设工程,出现拖欠由该企业承担清偿责任。(挂靠)

6、拖欠的其他情形:

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导致拖欠的,由该单位或其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导致拖欠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7、形成“不敢欠”的震慑:

拖欠工资,必须支付利息。

行为限制、取消资质资格。

严重拖欠的向社会公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曝光。

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在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限制。

8、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其财物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9、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未拨付资金额一倍的罚款。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鉴于文件的重要性以及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理解,我们再次把大家关心的重点内容给罗列一下:

核心及目的

确保付出劳动的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农民工提供劳动后有权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

工资发放怎么操作?

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现金/转账)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社保卡/工资卡,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计算和支付周期由双方约定,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拖欠行为谁来担责?

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劳动报酬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劳务派遣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拖欠被派遣的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三种情况下,发包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保障措施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落实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未落实资金安排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备案。

拒不支付怎么处罚?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其财物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曝光。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未根据本条例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向农民工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和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付万分之五的利息。

施工总承包未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存储工资保证金等也未履行职责的,除处以罚款外,在改正前不得承包其他施工项目;拒不改正的,由住建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拒不改正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资质。

通哥解读

1、文件的重要性史无前例

众所周知,工程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时有发生,可谓是一个顽疾,久治不愈。那为什么我对这份文件高度评价,因为虽然之前相关部门也都陆续的下发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文件,但都是比较框架性的文件,不够具体详细,操作层面也存在漏洞。

而这次的不一样,大家可以看到这次的文件从“要达到的目的~怎么支付~操作流程~拖欠的认定~拖欠的后果~惩罚措施”等可以说是非常详细。以前用人单位也许还能够打个擦边球,这次是条条框框都规定的非常细致到位,操作性非常强,文件全文都是干货,没有一句废话。

2、各方责任明确、未病先防

这份文件的高明之处在于:明确了各种情况下各方工资清偿的责任,避免了“相互推诿扯皮”。不管你是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还是什么其他的情形,都一一给明确了,想逃避没门。

其次是文件不光警醒相关单位不要拖欠,否则会有处罚。而且不要以为拖欠了,晚点给也一样。这回真不一样了,晚点给是要付利息的。因为按照《老同合同法》,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是无法要求单位支付利息的。而这次直接明确按日加付万分之五的利息,可谓是破天荒的一次。

最后这份文件不光是“治已病”,还“治未病”。比如上面提到了在工程开工前,相关方要做好资金安排,否则就不给你施工许可。这就充分展现了文件的“未病先防” 的理念,防止政府/建设单位在资金没有保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而导致工资无法保障。

3、成立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以前大家担心制度出来了,但是具体到落实层面可能会打折。但是现在不存在的,大家可以看到我们国家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已经多次进行曝光,并且直接立案督办,办妥为止。并且在8月15日,由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亲自挂帅,专门成立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所以国家说到做到,不开玩笑。

3、施工单位怎么办?

如果你是工地上的农民工,看完这个文件,心里肯定是暖暖的,毕竟自己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而如果你是施工单位,可能要皱眉头。因为众所周知,干工程的工程款哪有那么按时?拖欠一段时间的工资是很正常的,况且很多时候也不是故意拖欠,而是由于业主没拨款,那施工单位也没办法啊。

说到这,其实国家相关部门也对此出台过文件:政府/业主不得拖欠工程款、实行工程的中间计量、包括这次的资金没准备好不给开工许可等都是为了解决这个后顾之忧。

4、建筑业改革脉络清晰

纵观建筑业改革,结合我们近期发布的关于政策的解读,你会发现其实脉络已经很清晰了。

我们来给大家梳理下:

资质领域原先类别细目繁多,那就先淡化/合并,将来可能再逐步取消;

工程领域投标保证金占比大,那就取消现金保证金,用保函代替;

政府/业主没钱,那就多种模式并举(PPP)开放相关领域,吸引社会资本/民间资本进入(比如山东的高铁领域)。

对于社会资本/民间资本担心的后期成本收回,那就对补亏机制进行一步到位;

对于市场存在垄断,那就打破垄断,可以跨资质、跨地区承接相关业务,把竞争机制交给市场;

对于大家一直喊痛的地方(比如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那就出台相关政策、完善相关制度;

所以建筑业改革概括起来就是一句话:你有什么样的痛点/顽疾,那我就有什么样针对性的药。当然,随着改革推进的越来越深入,接下来的改革阻力也将越来越大;每前进一步都将会更加困难,触及的堵点也将更痛。不过大家也要坚信,我们离光明越来越近。

比如每次我们谈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很多粉丝就向我们诉苦:农民工工资有保障了,项目部管理层和基层人员的工资谁来管?供应商材料欠款啥时候有人管?

的确,相比较农民工讨薪问题,项目部工资拖欠、供应商材料欠款更难以解决!对此,不少基友留言诉苦:

对此我想请大家放心,既然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顽疾都解决了,项目部人员工资以及材料欠款还会远吗?一条健康的工程产业链,无论哪个地方有痛点,那这都不是一个健康的链条。

改革有先后,且先易后难。请相信,希望就在前方!

在此,基建通郑重建议:项目部人员工资和农民工一起造表发放!同意的话点下“在看”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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