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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月19日,赵X、王X(以下简称“买方”)与戴XX(以下简称“卖方”)签订动迁安置房买卖协议,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上海市宝山区梅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并约定,在卖方取得产证后满三年将系争房屋过户给买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约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人民币88万元,并实际取得了系争房屋。
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届满时,卖方拒不履行过户义务,故买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双方间的动迁安置房买卖协议,卖方配合买方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将系争房屋过户至买方名下。
卖方回应辩称,目前房价大幅度上涨,卖方未婚、无子女,且经济困难,在外租房居住,系争房屋是卖方的唯一产权房,故当前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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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运动精神
裁判观点
双方当事人就系争房屋签订的动迁安置房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严格履行。
对于卖方抗辩的房价大幅度上涨、经济困难等情况,均不构成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合理理由,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当系争房屋满足国家标准三年可以过户,卖方应当配合买方办理过户。
现系争房屋已满足过户条件,买方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协议、卖方配合过户,与法不悖,当予准许。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沪02民终7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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