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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宋某某等42人黑社会性质案件开庭审理

时间:2018-09-12 06: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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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宋某某等42人黑社会性质案件开庭审理

8月12日至8月17日,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宋某某、潘某某等4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由临洮县人民法院在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检察长马绍林以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

宋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自下半年陇西县十方山聚众斗殴案以来,形成了以被告人宋某某、潘某某、张某某、闫某某4人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宋某甲、董某某、陈某某、王某甲、何某某等15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某乙、宋某丙、林某某、李某某等10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成员在其交通工具中长期随车携带砍刀、洋镐把等作案工具,共涉嫌刑事案件38起,其中涉枪案件3起。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等10项罪名,动辄持刀行凶,持械伤人,持枪威胁,蓄意或无故致伤群众40余人,经鉴定轻伤8人、轻微伤16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参加人数众多、成员稳定,组织结构分明,组织内部层级关系清晰,上下有序,提出组织成员不准吸毒、不准偷盗的一套不成文规约;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充当地下出警队、插手经济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敛财,所得财产用于维护组织稳定;并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给当地群众造成极大的生活不便,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持续了6天时间,因该案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法庭决定择期宣判。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皆派员跟进指导,定西市、陇西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监督旁听,定西市扫黑办部分工作人员、新闻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和社会各界群众共计300余人旁听庭审。庭审活动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直播。

来源: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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