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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陈先生与黄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陈小某随母亲黄女士共同生活,陈先生每月给付生活费800元。
离异后,黄女士与王先生再婚,陈小某与继父相处融洽,黄女士将孩子改随继父姓王。陈某知情后,认为黄某擅自将孩子改姓,拒绝支付抚养费。双方经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问题一
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以子女改姓拒付抚养费?
她他答: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一方擅自变更公安部门可拒绝办理。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问题的批复》,对于一方隐瞒事实变更子女姓名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可以看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应由父母双方代为行使,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变。一方抚育子女的,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可以看出,父母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必要的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与子女姓名权的行使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本案中,黄某擅自将孩子的姓名改随继父,侵犯了陈某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陈某可要求公安机关或诉请法院予以更正恢复,但其不得因此拒付抚养费。
问题二
如果男方拒付孩子的抚养费,女方是否可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她他答: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论是由父或母直接抚养,都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仍有对子女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基于法律的规定,当没有工作,抚养孩子有困难,是可以以孩子为原告要求男方支付生活费的,如果男方拒绝,女方有权利起诉至法院的。
问题三
离婚后孩子父亲不付抚养费,可以登报断绝父子(女)关系吗?
她他答:
不可以。登报声明不能断绝父母和子女的亲属关系。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其次,根据法律的规定,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只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消除,即所谓的“断绝关系”:
第一种情形是父母或者子女中有一方死亡,亲属关系消除;
第二种情形是未成年子女因被合法收养与养父母形成新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消除;
最后一种情形是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因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养子女和养父母在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后解除。
给大家一点tips
「 普法小讲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本文部分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
- END -
编辑:sylvia
审定:徐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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