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巢湖市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葛某南,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8月2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5月20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
7月14日凌晨3时许,在巢湖市烔炀镇尖山南矿,被告人葛某南因其是否插队问题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期间葛某南使用拳头朝李某面部击打,致李某两侧鼻骨骨折、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
经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8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葛某南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烔炀派出所投案。8月29日,葛某南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3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巢湖市人民法院、巢湖阳光论坛小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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