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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1-01-24 01: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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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案例简介

员工郑某于4月22日入职某公司,负责公司的水电维修,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最后出勤至2月6日,因当天上班期间在公司门前被车辆撞伤入院治疗至3月6日出院,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郑某出院后未再回公司上班,遂诉至法院确认双方于4月22日至10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

郑某于4月22日入职,公司最迟应于5月22日(不含当日)前与郑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司已按时履行该义务,故应自5月22日起至4月21日每月向郑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月21日起,由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已满一年,则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公司无需再向郑某支付4月22日至10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即用人单位须承担不超过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的损失。本案中,由于员工郑某在公司工作期限已满一年,因此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公司因经营困难、调整经营方式须裁减人员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拥有优先留用权,不能随意解除与此类员工的劳动关系。

3.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在诉讼过程中未援引仲裁时效已过抗辩,因此,法院在查明事实与法院认定部分均未提及仲裁时效问题。(注:仲裁时效已过抗辩权是一种消极权利,只有诉讼当事人主动援引抗辩时,法院才有权力审理时效问题。)

但是,员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是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届满的,用人单位由此获得援引仲裁时效已过抗辩的权利,即对于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员工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可以不予支付。

注意:

1.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曾书面通知员工限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无须承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但用人单位应保存将书面通知和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至员工本人的相应证据,否则仍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员工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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