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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揭西县人民法院就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林业局会计张某朋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张某朋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经调查,张某朋担任揭西县林业局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与多家文具店等商家存在虚假交易,采用私自开具银行支付票据并偷盖单位公章和法人印章的方法,并在揭西县林业局作虚假平账等方式非法侵吞单位公款人民币2386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涉嫌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私自开具银行提现支票并偷盖单位公章和法人印章的方法,挪用单位公款人民币696510.14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罪。揭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朋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来源: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科
■ 整理:棉湖在线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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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西原林业局会计张某朋涉嫌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