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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涉及茅箭这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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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第9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茅箭区度第2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914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8月1日批准同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二、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茅箭区度第2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三、征收土地地点: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许家棚村和回船村,征地总面积为4.8180公顷(合72.27亩),分别是: 许家棚村征地总面积为2.4580公顷(合36.87亩),其中:林地2.4580公顷(合36.87亩)。回船村征地总面积为2.3600公顷(合35.4亩),其中:林地2.3548公顷(合35.322亩)、建设用地0.0052公顷(合0.078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1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8月12日
你家在这个征地范围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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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元元终审/郭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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