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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人试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时间:2022-03-18 07: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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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人试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9月26日,邢世元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辅路大红门东桥南侧宝辰汽车园试驾场试驾北京一汽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轿车公司)的京NGRO48机动车与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雷日公司)停驶在该停车场的车辆识别代号分别为JNMDV1L4EN193334、UNMDV1L6EN022861、LUNMFEBG8EN100505三辆机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邢世元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中汽雷日公司对三辆机动车进行了修理,支付车辆修理费共计38997.2元。诉讼中,中汽雷日公司称已将三辆受损机动车销售,共计产生贬值损失54300元,三被告均不予认可。另查,邢世元所驾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试驾服务提供者在试驾人驾驶其提供的机动车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如何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要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邢世元驾驶机动车与中汽雷日公司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中汽雷日公司财产受损。事故经认定邢世元负全部责任,中汽雷日公司主张邢世元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中汽雷日公司、邢世元均主张车辆所有人一汽轿车公司承担责任,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一汽轿车公司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法院不予支持。邢世元所驾车辆在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邢世元予以赔偿。中汽雷日公司主张的车辆修理费,有据佐证,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车辆贬值损失,因受损车辆系尚未销售的新车,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金额,中汽雷日公司主张54300元,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根据车辆修理情况、车辆受损情况及车辆销售情况予以确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3697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邢世元赔偿原告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车辆贬值损失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邢世元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对于如何认定提供试驾服务者的过错,可以分两个阶段予以审查:第一,驾驶前。提供试驾服务者要提供合适的试驾车辆,不应当存在安全隐患,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提供试驾服务者要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是否具备明显的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如饮酒、身体不适等。要选择安全的试驾路线,要提供合适的试驾场地。第二,驾驶中。提供试驾服务者应选择驾驶经验丰富的司机作为乘车人员予以陪同。根据道路的复杂程度,司机可先行驾驶介绍路线让试驾人熟悉环境。同时应当指出,汽车经销商一般会要求试驾者签订试驾协议,该份协议的双方是试驾人与汽车经销商,并不能对事故受害人产生约束力。

本案案号:()二中民终字第11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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