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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左权宏远街:贺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

时间:2018-09-08 1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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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左权宏远街:贺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

近日,我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贺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被告人贺某醉酒驾驶晋K黑色本田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左权县城宏远街滨河嘉园后门附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逆向行驶的柳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柳某右腿部骨折。经榆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贺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3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我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案发后贺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以案释法:我国法律对醉酒驾驶有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者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者,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官提示:

一、多数人对危险驾驶罪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悉,多数人认为只要酒后驾车不发生交通事故就没有事了,也有一部分人虽然了解相关法律,但心存侥幸,认为只要小心驾驶,就不会酿成事故,也不会被抓。

二、危险驾驶罪是有共同罪犯的,不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或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不仅针对汽车、货车等,二轮、三轮摩托车乃至超标电动车等均属于酒驾范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广大民众切勿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来源:左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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