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事故案例
事故基本事实
04月12日12时00分许,杨某某驾驶陕JL**78号轻型普通货车,载乘其妻子张某,由富县羊泉镇东里村往富县方向行驶,由西向东行至富县太奇坡一右转弯下坡路段时,由于路面湿滑,未确保安全车速,与由东向西的尉某某驾驶五征牌三轮车相撞,致两车受损,五征牌三轮车驾驶人尉某某受伤,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
杨某某雨天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弯道处下坡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确保安全,违法占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杨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尉某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
提醒广大驾驶人,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