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户口和落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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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办理新生儿上户口?
A:
(1)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拟落户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2)政策外生育出生的人员,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拟落户人员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3)非婚生育的人员,出生医学证明上有父亲、母亲信息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父母抚养协议或者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出生医学证明、直接抚养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向拟落户人员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仅有母亲信息,申请随母亲落户的,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一方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向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如申请随父亲落户,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亲一方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4)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且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子女,由子女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5)在国外出生,持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入境的子女,向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应提交(1)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2)出生医学证明的翻译公证;(3)父母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4)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对持中国旅行证入境申报出生登记的,父母双方到场签署选择中国国籍声明。上述(3)(4)项中,父母一方为外国公民的,提供外国护照。
(6)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以咨询卫生部门补办事宜。
Q夫妻一方为集体户口或者双方均为集体户口,如何申报新生儿户口?
A:
(1)父母双方均为南京市户口,一方为家庭户(或社区家庭户),另一方为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子女应当在家庭户、社区家庭户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双方在本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户口均在集体户、社区户的,子女可以随父亲或者母亲在集体户口(学生户口、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除外)、社区户申报出生登记。父母户口从集体户、社区户迁出时,子女户口应当一并迁出。
(3)出生申报地为灭失的家庭户地址的,夫妻双方应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家庭户、社区户后申报出生登记。
Q如何办理投靠配偶方式的市外户口迁入?
A:
投靠配偶,且配偶在南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配偶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Q如何办理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方式的市外户口迁入?
A: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该子女在南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南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5)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待遇证明或退休金领取机构出具的经盖章确认的退休金证明。
Q如何办理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方式的市外户口迁入?
A: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在南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父母在南京市城镇无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但均为南京市集体户的(高校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父母均为南京市集体户的除外);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父母均为南京市集体户的,提交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
注:自1月1日起,未婚子女可以在城镇地区父母或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申请投靠父母,申请人无法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予以核查或凭申请人书面承诺办理。
汇编来源:南京市12345政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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