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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是否要补足?

时间:2019-11-02 08: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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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是否要补足?

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应依法承担补足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案情回顾

李某进入某机械制造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同日,双方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1月28日,李某在工作过程中致左手中指扎伤、食指中节离断伤、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撕脱伤。3月8日,人力社保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5月27日,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李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符合九级。

某机械制造公司已就李某工伤事宜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为基数予以计算)系按照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计算出来的。而某机械制造公司系以属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某机械制造公司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李某实际应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法官析案

用人单位不仅要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还应当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足额缴纳的,劳动者除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外,还有权就因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减少的工伤保险待遇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并由用人单位承担该损失。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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