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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北街道和沙头镇两地块将挂牌出让!土地用途为...

时间:2019-03-27 02: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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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北街道和沙头镇两地块将挂牌出让!土地用途为...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工 01、工 0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挂牌出让。

一、出让地块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出让地块的编号和名称、坐落位置、规划设计条件书文号、用地面积、主要规划设计参数、产值能耗、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排放增加值、挂牌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等。

其中工 03 地块因政策处理原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瓯北街道的函意见(永瓯北办〔〕95 号)划出部分规划道路(但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不变),并重新出具了条件书(永资规发〔〕216 号)。因原出让方案已经县经营性用地出让联席会议通过并出具纪要(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71 号),且考虑到地块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未发生变化,为优化营商环境, 加速地块出让进度,出让时规划条件以最新条件书为准,挂牌起始价及竞买保证金仍按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71 号执行。

(二)土地现状条件:按现状。总用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处理及相关费用均由土地受让人自行负责。

(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平衡,其他规划设计条件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各相关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 有关规定执行。

(四)环保要求: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五)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不得超过7%。

(六)开竣工要求: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内开工(施工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开挖土方),36 个月内竣工(申请综合验收)。

(七)受让人须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相关义务,做好总用地范围内及周边山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二、土地用途、出让方式及使用年限

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方式为挂牌;土地使用年限为 40 年。

三、挂牌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及底价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采用增价方式,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设出让底价。

挂牌起始价、竞买保证金见附件。挂牌起始价均不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耕地占用税,且不包含土地平整、围墙圈建等前期开发费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前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按规定收取。

四、竞买人资格要求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竞买人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对出让地块的预投资项目必须先经永嘉县工业项目准入评审会审查通过(以县经信局出具的准入证明为准)。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永嘉县工业“标准地” 项目投资管理合同》的签订及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缴纳

竞得人在签订《永嘉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之前必须向县政府缴纳每亩 10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不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 日起 30 日内付清所有出让价款及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如缴款日逢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可顺延缴款。逾期缴纳挂牌成 交价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违约金额 1‰的滞纳金,但逾期超过 60 天未全部缴清挂牌成交价款、税款、滞纳金或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买保证金、已缴纳的税款、税费的滞纳金不予退还,其他已缴纳的挂牌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及其滞纳金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出让土地另行处置。竞得人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与县经信部门签订《永嘉县工业“标准地”项目投资管理合同》。

六、权证管理

(一)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完全产权的分阶段权证管理,竞得人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该证书注明项目开发建设期限、投产初始运行期限和转让限制条件。

(二)开发建设期为三年。建设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并备注投产初始运行期限和转让限制条件。

(三)投产初始运行期为二个完整生产年度。投产初始运行期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项目业主应书面向县经信部门提出达产复验申请。达产复验合格的,项目业主应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未通过复验的,项目业主要限期整改到位(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在项目建设开发期内,允许项目业主以首次登记的不动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超出项目建设开发期、项目业主未申请竣工验收的,或达产复验未通过、限期未整改到位的,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不再办理抵押登记。在项目达产复验通过前,该项目不动产权不得进行转让且企业股权不得变更。

七、不动产权的转让

项目用地原则上自达产复验通过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出租或转让,若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确须转让的,由政府按原出让地价且不计利息(如市场价格低于出让价格,则按照市场价不计利息)优先收回,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按评估后的重置价予以收回;如果政府放弃收回的,企业须缴纳 5 年税收约定标准的差额部分作为违约金。

八、土地受让人违约责任

(一)土地受让人因自身原因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未按期开工或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 1 日,受让人应按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 0.5‰缴纳违约金。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期满一年且不满二年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 20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期满二年及以上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在闲置土地查处整改到位前,限制其参加新的土地竞买。

(二)建设项目延期开工、竣工建设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约定时限及条件进行,且原则上只允许延期 1 次;企业申请项目延期开工、竣工应在约定的开竣工时间 30 日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经属地镇(街道)初审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项目开竣工时间。对确因政府原因导致项目延期 1 次后仍不能按期开工、竣工,申请再次延期建设的,企业应在约定的开竣工时间 30 日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调查认定, 其他有关单位积极协助配合。调查属实的,经属地镇(街道)初审同意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补充协议,再次重新约定项目开竣工时间。同时,由属地镇(街道) 牵头相关单位及时解决造成开竣工延迟的问题,使工程项目在约定的延期开竣工之日前达到开竣工条件。延长期满后仍不能开工建设的,政府有权按原出让价(不计息)收购土地使用权,当市场价格低于原出让价格时,有权按市场评估价格对受让人进行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总额等任何 一项指标未达到或超过附件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土地受让人缴纳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提供的数据为准。上述任何一项指标均未达到约定标准的,违约金累加计算。

(四)履约保证金按规定予以返还,项目按期开工的,经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后可返还 30的履约保证金;按期竣工并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核验收合格后,结合县经信局意见再返还 30的履约保证金;通过达产复验的,经县经信局核实,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再返还 40的履约保证金。项目未如期开工、竣工或达产复验的,该部分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

(五)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届满且整改期整改不到位的,环保能耗违反约定且超越现行政策许可范围的,或产能不足协议约定 50的,或年税收不足协议约定 30的,一律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出让价(不计利息)由政府收回,当市场价格低于原出让价格时,按市场评估价格收回;地上建筑物按即时重置价格回购;设备、科技等其他投入由企业自行承担。

(六)违反其他开发利用要求的,县各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相关说明

(一)政策处理:地块出让后,有关后续政策处理工作及相关费用由土地受让人自行负责。

(二)如出让地块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所规定的容积率最高要求,则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不予调整。

永嘉县工 01、工 0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关情况及要求表

地块编号

地块名称

坐落位置

规划设计条件书文号

用地面积(平方米)

主要规划设计参数

总投资

(万元

产值能耗(tce/

)万元)

投资强度(万元

∕ 亩 )

亩均税收(万元

/亩)

单位排放增加 值(万元

/吨)

挂牌起始价(万元)

竞买保证金(万元)

总用地

规划建设用地(净出让用 地)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高度

(米

01

沙头镇

-18#

待公开出让地块

沙头镇高浦村

永住建

〔〕

720 号

5616.87

4691.81

≥1.0

≤55

≥10

≤24

≥2200

≤0.03

≥300

≥30

≥9258

224

45

03

瓯北街道安丰村DO-02-45-

5#地块

瓯北街道安丰村

永资规发

〔〕

216 号

2167.69

1768.38

≥1.0

≤55

≥10

≤60

≥1100

≤0.02

≥400

≥50

≥5170

156

32

来源/中国永嘉微信公众号

编辑/微言

责编/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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