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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于8月1日入职A公司 ,并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无试用期,签订合同时,郭某还提出不愿意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并签下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承诺书,5月,郭某向公司提出离职,辞职原因为母亲病重,急需回老家照顾,公司同意郭某离职,并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结清了工资事项。
8月,郭某向A公司所在地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事项为: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问题
公司与郭某签订的不购买社会保险承诺书是否有效,公司是否要为郭某补缴社会保险?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不光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减免。缴纳社会保险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第一要办理社保的开户及登记手续,第二要依法定的数额进行足额缴纳。劳动者和单位双方自愿签订的承诺书,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因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因此,郭某与公司签订的不购买社会保险承诺书无效,如果郭某要求补缴,公司需要为其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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