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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新政策

时间:2024-01-18 03: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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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新政策

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新政策

为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增强基金共济支撑能力,更好的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医保发[]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7月底前,建立以庆阳市行政区为统筹单位,统一覆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保障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公平普惠的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确保基金使用安全规范、风险可控。

二、重点内容

(一)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庆阳市城乡居民(含大、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新生儿)。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完善适合城乡居民特点的参保办法,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落实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确保城乡居民按规定参保,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二)统一筹资政策。

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它社会经济组织扶持或资助。医保基金收入主要包括个人缴费、医疗救助资助、各级财政补助、集体扶持、社会捐赠、利息和其他收入。

1.筹资标准: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根据国家、省上规定确定,并动态调整。

2.缴费方式:城乡居民以个人为单位参保缴费。

3.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预缴制,登记缴费期为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清参保费,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统一保障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支付。

三、调整的政策

(一)住院待遇

1. 在本市一级(或协议确定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80%。

2. 在本市二级(或协议确定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600元,报销比例70%。

3. 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60%。

4. 在市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500元,报销比例75%;在市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65%;在市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3000元,报销比例55%。

5. 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单次报销额度不得超过总费用的90%,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普通参保人员同等执行起付线等政策,报销比例提高5%。

(三)日间手术。在限额标准内,在三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政策范围内费用的65%、75%。

(四)普通门诊。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60元,家庭成员之间不得相互调剂使用,年度不结转。就医医疗机构为我市确定的基本医保县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等。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实行零起付线,报销比例均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70%,不设门诊日诊疗报销封顶额度。

(五)市内各县区定点医疗机构通用互认,全面实现跨县区就医直接结算。

四、维持不变的政策

(一)分级诊疗单病种付费报销按现行规定执行(如:市县乡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80%;急危重症、65岁以上老人、精神疾病、5岁以下儿童、在国家级中医重点专科诊疗的优势病种等人群转诊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报销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报销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DRG支付方式改革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使用“乙类目录”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再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五、取消的政策

(一)取消单次支付最高限额限制的规定。

(二)取消“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使用针灸、刮痧、推拿、拔火罐等中医药服务费用,或使用已获得统一药品批号的院内中药制剂时,相关费用的报销比例在基本补偿标准上提高10%”的规定。

(三)取消51种重大疾病及妇女“两癌”单病种限额付费及相关优惠政策。

(四)取消特困供养、一、二类低保保障对象、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享受抚恤定补的各类优抚对象(1-6级残疾军人除外)、两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等6类人群提高报销比例10%的规定。

(五)取消将城乡居民乙型脑炎患者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水平的基础上再提高10%的规定。

(六)取消对克汀病、氟骨症、砷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包虫病、疟疾、黑热病、布鲁氏菌病等地方病患者享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优惠政策的规定。

该实施方案从8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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