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法院受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就原审被告、本案上诉人刘锡勇等11人涉黑案进行二审宣判,对11名上诉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准许原审被告、本案上诉人苟春元、陆超凯撤回上诉。
此前,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锡勇等15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刘锡勇等11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阅卷、审查上诉理由,询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后依法作出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据以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裁定。
苟春元、陆超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苟春元、陆超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苟春元、陆超凯申请撤回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苟春元、陆超凯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苟春元、陆超凯撤回上诉的申请,该判决为终审裁定。来源:仁怀市融媒体中心、今日仁怀(记者 黄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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