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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05-05 00: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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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央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了由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办法》从规模、风险外溢程度等系统重要性角度考虑,要求投资控股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其中,按照业务功能属性划分,金融机构包括以下六种类型: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对于非金融企业控股的由地方政府依法批设或监管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不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条件,但应被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层面,《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对所投资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此外,为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集团整体的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管控,使其有能力对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或对出现风险的所控股金融机构发挥自救作用,《办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获得人民银行批准的前提下,开展除股权管理外的其他金融业务。《办法》也对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非金融业务提出了要求和限制。具体来看,《办法》指出,从立足主业、防范风险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有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实践中,一些企业集团从事的非金融业务与集团及所控股金融机构紧密相关,如金融科技对于辅助金融业务发展十分重要,国际监管实践也普遍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一定限额下对辅助金融业务的活动进行投资。为此,在严格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对于企业集团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其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对于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投资非金融企业的比重。对于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高于集团总资产的15%。此外,《办法》指出,要严格股东资质监管,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行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财务状况良好。要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资金来源应真实可靠,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 对于目前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问题,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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