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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治愈率↑医药费↓浙江公布首批基本医保丙肝门诊费用按病种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名

时间:2023-08-26 01: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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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治愈率↑医药费↓浙江公布首批基本医保丙肝门诊费用按病种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名

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公布了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今年上半年,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在浙江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要求在现有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开展的名单。此次公布了第一批医疗机构名单。

那么,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具体适用于哪些人群范围和治疗方案?

人群范围

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定点医院确诊为丙肝患者后,从统筹区丙肝按病种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实行定点就医,纳入丙肝按病种支付范围。

治疗方案

限定为采用丙肝直接抗病毒(DAA)药品为主的丙肝门诊治疗方案

原本丙肝治疗周期长、花费大,然而采用DAA药品为主的丙肝门诊治疗方案治愈率可达95%以上,患者经过2~4个月疗程的治疗基本可痊愈。再算上医保报销的额度(医保报销70%~80%),将大大减少患者的费用支出。

诊疗服务

诊疗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符合规定的参保患者办理丙肝按病种支付登记手续,制定相应治疗方案。

办理登记手续后,参保病人在该治疗过程中,不得更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推诿病人。

自登记之日起,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丙肝抗病毒治疗,直到完成整个疗程,发生所有符合丙肝按病种支付临床路径的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治疗费、材料费等门诊医疗费用,视同为甲类纳入丙肝按病种支付范围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与定点零售药店合作,通过信息共享和处方流动,为参保患者提供便捷的配药服务。参保患者自行到其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或未经转诊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丙肝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丙肝按病种支付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患者病情实际,提供合理有效丙肝治疗以及专家咨询、跟踪随访等服务,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减轻参保患者负担。

结算管理

支付标准

以丙肝治疗历史数据和临床路径为基础,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等情况,丙肝按病种支付标准为40000元,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分担。建立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适宜技术服务利用和医药价格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

支付范围

治疗药品包括:丙肝直接抗病毒(DAA)药品和干扰素。

诊疗项目包括:HCV-RNA、HCV基因型、丙肝抗体、血常规、凝血四项、生化、乙肝两对半定量、HBV-DNA、抗核抗体、甲状腺功能、尿常规、心电图、肝胆胰脾B超、肝脏弹性检测、HIV+梅毒抗体、AFP、高敏HCV-RNA等。

个人支付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丙肝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到定点医疗机构合作药店购药发生的药品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照基本医保特殊病种(规定病种)政策,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由患者分别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合作药店结算。

医保支付

丙肝按病种支付按照特殊病种(规定病种)政策执行,相关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由医保统筹基金按照相关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扣除患者个人负担部分后,直接根据丙肝按病种支付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合作药店购药发生的丙肝直接抗病毒(DAA)药品费用,在药店实现“一站式”刷卡结算,医保基金报销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店结算,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支付标准核算范围。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病种支付的通知》全文

来源:浙江发布

编辑:俞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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