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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企业应对实际施工人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18-10-23 21: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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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企业应对实际施工人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丁沙沙 许瑄瑄 林烨祺

挂靠,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及资质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及资质的企业被称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挂靠企业名义即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被称为挂靠人或实际施工人。

实践中,实际施工人为了使工程建设能够顺利开展,往往需要垫付一部分资金,用于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等。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通常会向他人借款用于工程建设。若实际施工人最后无力还款,借款人可一并起诉被挂靠企业,被挂靠企业应对实际施工人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

李清云、锦屏县阜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隆回县双盈投资有限公司、隆回县畅亿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及王叶林民间借贷纠纷[()湘05民终111号]

案情简介

10月12日,锦屏县经济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湘潭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锦屏工业园区回乡创业园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创业园工程项目)发包给湘潭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湘潭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出创业园工程项目。

1月9日,李清云与阜丰建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李清云将创业园工程项目挂靠到阜丰建筑公司资质范围内施工,李清云按工程结算价的0.5%交纳管理费,工程款必须打进阜丰建筑公司的对公账户。同日,阜丰建筑公司与贵州锦屏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屏城投公司)签订了《贵州锦屏经济开发区回乡创业园工程投资补充合同》,约定创业园工程项目由阜丰建筑公司承包,李清云以阜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在合同上签名。此后,李清云便以“阜丰建筑公司回乡创业园建设项目部”的名义组织施工。

3月27日,李清云以“阜丰建筑公司回乡创业园建设项目部”的名义与王叶林签订《锦屏经济开发区回乡创业园内部承包合同》,将创业园二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涉案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转包给王叶林。

王叶林因涉案工程施工缺少资金,便向双盈公司、畅亿公司借款。5月18日,双盈公司、畅亿公司作为贷款人,王叶林作为借款人,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1000万元,用于承建创业园二期工程项目。

5月26日,李清云、王叶林共同向阜丰建筑公司提交了《关于锦屏县回乡创业园账户申请报告》,报告主要内容为:创业园工程由贵公司(阜丰建筑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该项目实际实施人李清云,今特向贵公司申请二、三期工程项目由王叶林投资实施,建设方拨付的工程款除去公司管理费、应缴税费及李清云与王叶林协议约定的劳务费外,其余均属王叶林所有,由贵公司直接支付到王叶林指定账户(户名范凯书,卡号62**********11,开户行锦屏县敦寨镇农村信用社),此账户是王叶林在园区所做工程唯一进账账户,未经李清云、王叶林、范凯书(双盈公司、畅亿公司指定的监管借款用途的代表)三人同意,不得改变以上付款原则和账户账号,直到工程款付完为止。阜丰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江荣在该报告上签字表示同意按此申请将建设方拨付工程款打进指定账户,并加盖了公司印章。

涉案工程因王叶林资金链断裂而停工后,李清云、阜丰建筑公司又接管了该工程。经调解,阜丰建筑公司与王叶林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3月27日签订的《锦屏县经济开发区回乡创业园工程承包合同》,李清云以阜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调解协议确认“工业园区已付王叶林730万元”,但阜丰建筑公司并未依约将建设方拨付的工程款支付到三方(李清云、王叶林、范凯书)共管的指定账户(户名范凯书,账号62**********11)。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王叶林所借款项依现有证据证明已用于涉案工程。阜丰建筑公司与李清云签订协议,由李清云挂靠阜丰建筑公司,借用其资质承包包括涉案工程在内的工程项目,以及后来李清云又将涉案工程转包给王叶林,王叶林挂靠阜丰建筑公司进行施工,王叶林的上述挂靠施工、转包工程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法律行为,对此阜丰建筑公司具有明显过错。阜丰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工程建设方(发包方)签订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后,虽然并未向涉案工程投入资金和实际组织施工,但从双盈公司、畅亿公司和李清云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涉案工程结算要通过阜丰建筑公司,建设方拨付的工程款也要通过阜丰建筑公司的对公账户,再由阜丰建筑公司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李清云、王叶林,阜丰建筑公司是涉案工程项目的实际控制者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李清云以“阜丰建筑公司回乡创业园建设项目部”的名义进行施工,后又以该项目部和阜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王叶林签订协议,将涉案工程转包给王叶林,阜丰建筑公司对此是明知的。阜丰建筑公司允许李清云、王叶林挂靠其公司进行施工,从中收取管理费,并承诺同意按李清云、王叶林约定的方式支付工程款给王叶林,为此,阜丰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清云与阜丰建筑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和直接受益者,亦应对用于涉案工程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阜丰建筑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阜丰建筑公司是工程的总承包人,阜丰建筑公司和李清云实际接管了本案所涉的工程,是案涉项目的权利义务承受者,王叶林所借款项亦用于该工程。原审据此判决王叶林和阜丰建筑公司及李清云对用于工程的借款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遂驳回了阜丰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

评析

我们认为,被挂靠企业系建设工程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人,若实际施工人所借借款,确系用于工程建设。则被挂靠企业享受到了该借款的权利,也应与实际施工人一同承担还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被挂靠企业作为建设项目实质上的权利义务承受者,应对实际施工人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建议

实务中,若出借人要追加被挂靠企业为共同被告,需证明以下两点:

1.出借人需证明借款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确实存在挂靠关系;

2.出借人需证明借款人所借款项系确系用于工程建设。

我们建议,若出借人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时,就已经知道了借款人系借用某企业的资质进行施工,借款人系某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借款人所借款项系用于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那么,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写明该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工程建设,并写明工程项目的具体名称及被挂靠企业的相关信息。

同时,出借人还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借款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协议等材料。如此,即便借款人最终无力还款,出借人也可通过一并起诉被挂靠企业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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