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征管实际,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结果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
市
市区及郊区
县及县级行政区
备 注
合 肥
20%
20%
县城、省级开发区以外地区15%
淮 北
15%
15%
亳 州
18%
18%
宿 州
15%
10%
蚌 埠
15%
15%
阜 阳
20%
20%
淮 南
20%
15%
滁 州
15%
15%
凤阳县10%
六 安
15%
10%
马鞍山
20%
15%
芜 湖
20%
15%
宣 城
15%
15%
旌德县10%
铜 陵
15%
10%
池 州
15%
10%
安 庆
18%
15%
黄 山
15%
15%
广 德
10%
宿 松
15%
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
三、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5年6月16日
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第6号 -12-24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本公告自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各地征管实际,现就我省范围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
市
市区及郊区
县及县级行政区
备 注
合 肥
20%
20%
县城、省级开发区以外地区15%
淮 北
15%
15%
亳 州
20%
20%
宿 州
15%
10%
蚌 埠
20%
15%
阜 阳
20%
20%
淮 南
20%
15%
滁 州
15%
15%
凤阳县10%
六 安
15%
10%
马鞍山
20%
15%
芜 湖
25%
20%
宣 城
15%
15%
铜 陵
20%
15%
池 州
15%
10%
安 庆
18%
15%
黄 山
15%
15%
广 德
10%
宿 松
15%
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
本公告自2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之前销售的未完工产品仍按各地原计税毛利率执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2月24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