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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4-02-21 18: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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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今天,农村农业部发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范围。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贯彻了“三权分置”理念,专节分别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作出了明确区分。

此次《流转管理办法》修改也对流转范围进行了界定,聚焦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流转方式包括出租、入股等。明确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及其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各地创新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包括将土地经营权出租(转包)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以及将土地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社或农场等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方式等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意见也增加了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也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增加了关于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防范、审查审核机构、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管理费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的规定。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具有从事农业经营的资质、应当符合的条件等,并设定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面积上限。

同时,意见还明确了关于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规定。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民入股的只是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从理论上说,即使发生破产清算,农民只存在丧失一定期限的经营权的风险,因此规定承包地退回原承包户在法理上已没有必要,也与《破产法》存在冲突。针对防范农民失地风险的问题,实践中产生了优先股、先租后股、回购等方法。考虑到优先股在公司法上已有较成熟的理论探讨,建议将其作为防范入股失地风险的倡导性规定。

农业农村部将规章名称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改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自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杨天悦

监制:涂露芳

编辑:杨天悦

流程编辑: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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