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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违规排放被罚20万 企业申请从轻处罚被驳回!

时间:2024-04-27 18: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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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违规排放被罚20万 企业申请从轻处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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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对于昌乐县恒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废气违规排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昌乐县恒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09-17鲁环罚字〔〕11号当事人名称:昌乐县恒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40993781D地址:昌乐县城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秀丽我厅于6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静电喷涂车间密闭不严,车间废气收集管道安装混乱,两处铁皮烟囱将车间废气引至屋顶直接排放,一条PVC管道将车间内喷塑粉尘引至车间北侧直接排放。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6月18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6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厅已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鲁环责改字〔〕1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你公司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厅将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以上事实有我厅6月28日下达的《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鲁环责改字〔〕11号)和7月4日你公司签收的《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送达回执》等为证。我厅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厅7月29日下达的《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11号)和8月1日你公司签收的《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送达回执》等为证。你公司于8月2日提出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你公司的申请,我厅于8月20日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楼804会议室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听证过程中,你公司提出四条申辩意见:1.静电喷涂车间因生产要求无法密闭,未密闭上方出口加装吸尘装置,将废气吸入活性炭处理箱;2.车间内不同方向管道各有用途,难以汇总;3.静电喷涂车间设有过滤棉隔墙吸附金属粉尘,铁皮烟筒起到向外引风作用;4.车间喷粉废气进入配套的回收分离器,废气中颗粒物回收率达98%,剩余2%随管道进入设有吸附棉的废气回收箱。公司存在管理疏忽,无主观恶意,申请从轻处罚。案件调查人根据案件调查的情况,确认现场检查时工人正在铁皮烟囱附近喷粉,粉尘等废气可通过铁皮烟囱外排;喷塑车间产生的废气需经过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后集中外排,即使铁皮烟囱中有吸附棉,亦构成了烟道旁路,影响到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理效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现场外排废气烟道均无采样口,无法采样监测。经听证质证和辩论,你公司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经听证,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对你公司从轻处罚的请求,我厅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版)》的要求,我厅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9月11日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长按识别以下二维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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