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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税费】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补助标

时间:2018-10-22 23: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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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税费】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补助标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补助标准及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建〔〕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补助标准和责任追究事项,加强车购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现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654号)和《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的补充通知》(财建〔〕722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车购税资金支出范围调整为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及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十三五”期间车购税资金补助标准按附件执行。

二、交通运输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提前下达下一年车购税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

三、要切实加强对车购税资金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按以下处理: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车购税资金申报审核把关,对申请人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车购税资金,无正当理由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慢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财政部门应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结果收回车购税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交通运输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安排车购税资金或超标准安排车购税资金,不按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车购税资金安排建议的;

2.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车购税资金,不按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车购税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对不符合条件项目安排车购税资金,未对负有责任的项目履行管理职责,未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督职责,以及截留、挤占、挪用车购税资金的;

3. 地方财政部门不及时拨付资金,不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安排车购税资金、虚报灾情骗取车购税资金,以及截留、挤占、挪用车购税资金的;

4.财政部违反规定下达车购税资金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本通知自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十三五”期间车购税资金补助标准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12月9日

附件:

“十三五”期间车购税资金补助标准

一、“十三五”期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补助标准:

(一)国家高速公路。

注:(1)车购税资金标准若高于项目资本金,按实际资本金安排。(2)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补助地方标准以政府还贷(债)项目的补助标准为上限。(3)海南、吉林延边州、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湖北恩施州、湖南湘西州、江西赣州市执行西部地区标准。

(二)普通国道。

1.一般补助标准。

注:(1)以上标准以新建和升级改造项目为基准,路面改造项目按新改建项目的30%执行。(2)地形复杂、桥隧占比高的项目,补助标准按项目造价适当上浮,二级公路每公里造价超过1000万元,每上涨200万元,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为基数的2倍。一级公路每公里造价超过3000万元,每上涨400万,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为基数的2倍。(3)长度超过1000米的独立桥隧项目,按平方米安排车购税资金。长度超过1500米时,每超过100米上浮2%,最高上浮为基数的2倍。若按独立桥隧标准测算,车购税补助资金低于按路线标准测算时,按路线标准安排补助。(4)不收费的普通国道项目,车购税资金补助按定额计算与项目总投资的70%取低值。收费普通国道项目,车购税资金按定额计算与项目资本金取低值。(5)车购税补助资金不超过地方申请数。

2.享受特殊政策地区。

(三)普通省道。

西藏、南疆四地州按普通国道标准执行。其他地区按普通国道一般标准的70%执行,对地方申请低于国道一般标准的70%,按照地方申请数执行。

(四)公路灾毁恢复重建

公路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范围包括:普通国道、省道因暴雨、台风、强震和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及洪涝、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导致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及其他交通设施严重受损,以恢复原用功能为主的重建性工程项目。具体项目补助标准按地方申请数与重建项目工程造价的50%孰低原则核定。

(五)客运站场

1. 综合客运枢纽

注:(1)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中心地区内项目在此标准上浮2000万元。(2)车购税资金占申报项目公路客运枢纽站及相关换乘设施总投资的比例以50%为上限。

2.普通客运站

注:车购税资金补助按定额计算与项目总投资的70%取低值。

(六)货运枢纽(物流园区)。

注:车购税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以30%为上限。

(七)信息化项目。

注:指纳入交通运输“十三五”信息化建设规划且符合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原则的项目。

(八)内河水运建设。

注:(1)中西部地区库湖区便民交通码头视同其他航道。便民交通码头以客运为主,且无码头装卸机械。(2)航电枢纽是指以通航为主、兼顾发电等其他效益的枢纽。

(九)港口集疏运公路。

单位:万元/公里

注:(1)车购税资金按定额标准计算与项目总投资的50%取低值。(2)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东部地区,执行西部标准。(3)收费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包括政府还贷项目和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经营性项目。

(十)港口集疏运铁路。

单位:万元/公里

注:(1)车购税资金按定额标准计算与项目总投资的20%取低值。(2)单个项目投资补助里程原则上不超过50公里。(3)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东部地区,执行西部标准。

(十一)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项目。

沿海和内河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备设施改造项目,按照核定的项目设施设备投资额予以一次性奖励,、和完成的项目分别补助核定投资额的60%、50%和40%。

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车购税资金补助按照因素法测算补助规模:

农村公路中的乡镇、建制村、撤并建制村、云南“直过民族”地区自然村通硬化路和窄路基路面公路加宽,村道危桥改造,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补助规模= 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十三五”期间相应建设任务量×补助标准;

普通国省道和县乡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隧)改造工程,普通国省道灾害防治工程建设项目以每年资金规模平均值控制上限、设定下限,按照下列公式,结合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实行奖优罚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补助规模=当年资金规模×[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山区公路里程或桥梁(隧道)总数占参与分配省份比例×0.3+“十三五”期间相应建设任务量占参与分配省份比例×0.3+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规模占参与分配省份比例×0.4

“十三五”期间具体补助标准:

(一)农村公路。

注:(1)西藏、南疆四地州定额标准为控制数,西藏按项目总投资、南疆四地州按建安费全额投资。(2)在保证各建设类别里程规模且建设标准符合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具体项目的地形条件、建设成本、难易程度,对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明确具有调整权限的部门),调整幅度不超过15%,调剂资金仍然用于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公路项目建设。

(二)安保工程、危桥(隧)改造、灾害防治工程。

注:(1)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隧)改造、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车购税资金采用分区域按定额和投资比例两者取低的办法进行补助。(2)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所有项目全额补助。福建原革命老区参照中部地区补助标准,海南省、吉林延边州、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湖南湘西州、湖北恩施州、江西赣州市、福建原中央苏区参照西部地区补助标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乡道及以上等级公路危桥改造项目全额补助。(3)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可按照项目投资比例进行补助。(4)国、省、县、乡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补助标准为安全隐患综合治理补助标准,村道为设置连续式防护装置补助标准。

(三)乡镇公路客运站。

注:车购税资金补助按定额计算与项目总投资的70%取低值。

(四)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补助标准

注:1.本补助标准适用于已建成公路的新改建服务区。2.西藏自治区所有项目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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