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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的若干政策

时间:2023-03-21 11: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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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的若干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营造一流营商环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大力发展软件信息、电子商务、检验检测等主导产业,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现代服务业经济高质量高水平发展,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在钱塘新区范围内注册、纳税、正常生产经营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

二、主要条款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八个目标档次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增幅均在20%以上的企业,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最高1000平方米的标准,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资助。

3.鼓励企业上规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并纳入统计的新上规(限)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国内展会,按省外、省内分别给予每次可达10万元、5万元的资助,新区头雁企业、雨燕企业、灵雀企业、亩产效益评价为B类及以上的企业年累计资助最高50万元,其他企业年累计最高10万元。

5.大力引进主导产业企业。经认定的新入驻企业(指从事软件信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检验检测、研发设计、科技金融、文化创意的企业),员工人数10人以上,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最高1000平方米(文化创意企业最高200平方米)的标准,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两年资助。

6.鼓励发展特色楼宇。对于企业入驻率达95%以上、产业(指软件信息、电子商务、检验检测等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产业)集聚度达80%以上、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楼宇,给予楼宇运营机构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纳税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则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可达100万元。

7.鼓励企业开展品牌建设。对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首次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发展软件信息服务业

8.支持企业开展资质认定。对当年首次取得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资质一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五级、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资质五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资质五级或其中之一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对当年首次取得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资质二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四级、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资质四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资质四级或其中之一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对当年首次取得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资质三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三级、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资质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资质三级或其中之一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9.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企业年度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时发生的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超过30万元的部分,给予50%的补贴,补贴最高可达50万元。

10.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取得地市级以上政府智慧应用示范项目的,按示范项目实施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

(三)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

11.鼓励发展网上交易支付平台。对新取得或新引进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支付平台,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自建第三方交易结算平台,当年日均资金流量超过500万元,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2.提高仓储物流科技应用水平。加快推进智能传感器、工业机器人、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装备和技术在快递物流领域的应用,推广使用托盘、立体仓库、自动识别和标识、电子数据交换、可视化与货物跟踪、货物快递分拣、电子结算物流系统技术开发及应用。当年项目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项目补助总额最高可达100万元。

(四)鼓励发展检验检测服务业

13.支持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首次获得DILAC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首次通过CMA资质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14.鼓励企业加大设备投入。对新入驻新区的检验检测企业,自完成注册之日起两年内,仪器、设备(不含空调、电脑等办公类设备)的总投资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按超过500万元部分的20%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最高可达500万元。

(五)鼓励发展专业中介服务业

15.支持金融机构发展。对入驻新区的农商银行、联合银行、村镇银行、城商行等金融机构,将税收纳入新区的,按区贡献部分70%予以奖励。经认定为新引进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类金融机构独立法人及中介服务机构,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最高1000平方米的标准,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两年资助。

16.鼓励发展教育培训机构。具备教育主管部颁发的行业许可,首次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其中:线下教育机构在全国培训网点覆盖超过5个城市,培训学校超过20所或培训教学点超过50家,学员超过1000名;线上教育机构需具备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执照,且实际付费用户超过10000名。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累计最高可达100万元的资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17.鼓励发展健康服务机构。具有医疗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行业许可,运营中无违规行为和重大医疗事故,首次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全国范围内管理的医疗、健康机构超过3家。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累计最高可达100万元的资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六)鼓励发展文创旅游服务业

18.支持文创精品佳作。获得全国、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其他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影视节目、创意设计、网络文学等原创作品,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列入国家、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原创影视作品(90分钟以上)在省级以上电视媒体或影院公开播映的,奖励5万元。

19.支持文创品牌活动。获得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市级文化创意街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我区文创企业主办,且举办地设在我区,在浙江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特色文化创意活动,经认定,可给予50%的经费支持,资助总额可达30万元。

20.鼓励创建旅游景点。经认定区级及以上旅游示范基地(社会资源访问点)的企业或纳入旅游景点的单位,按国家和省、市、区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并自认定年份起三年内给予其新建、改建、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入10%的补助,当年累计最高可达50万元。

21. 鼓励发展旅游服务业。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且正式挂牌的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其中,对已完成创建和评定的星级饭店,完成无障碍设施项目提升改造的,投入资金超过2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每增加投入5万元则增加1万元补助,最高补助可达20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5A)级、四星(4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七)鼓励发展商贸服务业

22.鼓励零售企业做大规模。现有超市、商业综合体其年度零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非法人单位经营户转为独立法人单位,转为独立法人单位当年社零额达到4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4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鼓励商业综合体提升改造。新注册独立核算法人开展统一结算且营业面积在2万平方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可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鼓励重点商贸企业加大改造投资力度,按其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实际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的改造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总额最高可达100万元。

24.大力引进品牌、连锁门店。新设立并注册独立法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餐饮、国别特色餐饮企业,其第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设立的连锁经营企业,在区内设立快餐标准化门店、便利店、特色家政服务、旅游商品等经营网点的,门店经营用房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5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分别给予企业每家网点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可达30万元。

25.对在区内举办的商贸促消费活动,经备案且活动参展企业超过50家的,可给予主办方活动相关费用支出30%的资助,资助总额最高可达30万元,被评为市级及以上品牌活动和重点活动的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

三、附则

1.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本政策中的软件信息企业是指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呼叫中心等内容的企业。检验检测企业是指从事检验检疫、检测、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等内容的企业。文化创意企业是指从事数字内容、影视传媒、动漫游戏、创意设计、文化会展、工艺美术等内容的企业。研发设计企业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技术成果转移等内容的企业。科技金融企业是指从事供应链金融、互联网和移动支付、信息安全技术、区块链技术、金融信息综合平台等的企业。

2.各类财政资助(奖励)总额以企业当年对新区财政贡献为限(第5条除外)。

3.本政策自发布后30日施行;发布当年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原大江东管办发[]91号、杭经开管发[]9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已发文件如有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具体由经发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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