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易,且行且珍惜。但越来越多的人“闪婚闪离”,并因为彩礼纠纷闹上法庭。那么,彩礼及相关财产是如何处理的呢?
彩礼及相关财产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江西法院处理彩礼及相关财产规则如下:
1、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可否要求返还?
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共同支出的消费性费用,接受的一方亦未实际取得,故不得要求返还。
2、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物可否要求反还?
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
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3、哪些财产属于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前给付对方的财产,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4、彩礼返还额度如何认定?结合哪些因素考虑?
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
5、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但按照传统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而同居生活后产生的彩礼纠纷、要求返还的,如何处理?
彩礼返还的规定是基于我国农村习俗的特殊情况所作出的。考虑农村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情形的广泛性,《婚姻法解释一》作出了追溯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效力的规定。根据该精神,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引起的彩礼纠纷,如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参照该规定精神,酌情返还。
6、双方已一起共同生活或已生育子女,因感情破裂而提出分手的,可否要求返还彩礼?
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两年或已生育子女,因感情破裂提出分手或离婚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7、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否支持?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同样使当事人不能实现结婚目的,因此而引起的彩礼纠纷,亦可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及本《解答》精神,酌情返还。
案例一、相亲当天即定终身 同居数天劳燕分飞
基本案情:
1月17日,抚州市乐安县的胡某通过婶婶介绍与丁某相识,当天双方父母便定下这门亲事,胡某向丁某及其父母,支付了见面礼7600元,并商定好礼金为124000元。
1月18日,胡某给丁某购买了价值23462元的“四金”,并付清全部礼金。
1月22日,胡某与丁某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
1月31日,两人因家庭琐事吵架后,丁某回到娘家与胡某分居生活。
2月9日,胡某将丁某诉至抚州市乐安县人民法院,要求丁某返还各项彩礼款15万余元。
审判结果:
抚州市乐安县人民法院的法官通过耐心劝导和细心调解,使得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丁某一次性返还胡某礼金8万元及“四金”原物。
案例二、太任性 情侣相识三天闪婚半年后闪离
基本案情:
2月1日,吉安市新干县的刘某与周某经人介绍相识,三天后两人订婚并登记结婚,订婚当天刘某交给周某见面礼2万元,礼金12万元,洗脸巾款600元。之后,刘某又购买了价值9500余元的手链、项链、戒指赠予周某。
4月,刘某与周某开始在南京一起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
9月,周某返回刘某的新干家中生活。
10月,周某因胚胎停育,接受了人流手术。
11月,周某返回南京与刘某共同生活,但好景不长,双方再次争吵,甚至因此报警。此后,两人一直分居生活。
审判结果:
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法院认为,刘某与周某相识三天就闪婚,相互了解不深,感情基础不牢,认定刘周二人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对刘某的离婚诉求,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参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双方在相识后进行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半年左右,周某在此期间怀孕并流产,刘某的经济条件一般,但婚前给付彩礼并未导致其现在的生活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现双方因性格不合本院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据此,法院判定周某应返还彩礼5万元。
一审判决后,周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两人自愿离婚,周某返还彩礼3万元,并退回刘某所赠铂金项链、铂金手链和铂金钻戒,现已履行完毕。
案例三、闪婚闪离矛盾多诉至法院彩礼还
基本案情:
2月,宜春市丰城市的彭某与熊某1经人介绍相识。
2月28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双方谈好礼金为228000元,先付128000元,余下100000元在结婚时再付清,并给付了20000元红包钱给出席仪式的亲友,给了女方6000元见面礼,2000元上门钱。彭某也曾带熊某1选购了“五金”(该“五金”现下落不明)。订婚后,彭某与熊某1在樟树、南昌等地游玩并同居。
3月底,两人分开各自外出务工。后双方发生矛盾,彭某认为熊某1冷漠、电话不接、短信不回,不许他找她、联系她,遂彭某要求熊某1返还礼金。
12月,彭某将熊某1、熊某2、杨某诉至宜春市丰城市人民法院。
审判结果:
宜春市丰城市人民法院认为,彭某为了与熊某1结婚,给付了被告方12.8万元彩礼及各种红包2.8万元等共计15.6万元。其中2.8万元红包包括:给女方亲友、上门钱及见面礼,属于男方给予女方的人情往来,故认定本案的礼金为12.8万元。被告方辩称男方要求女方过去与其同居,女方拒绝了,因此才产生了一些矛盾和纠纷,并不是女方不跟彭某。
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双方沟通不良,彭某已经认为熊某1不愿跟自己,其支付彩礼并不能实现与熊某1结婚的目的,故三被告依法应当酌情返还彩礼。本案中,彭某与熊某1从相识到各自打工分开不到两个月,短短两个月的时间,不可能对彼此有多深的了解,也不可能建立多么深厚的感情,而本案彭某及熊某1如此匆忙草率地订婚,有违婚姻需以感情为基础的本意,故彭某及熊某1两人目前的这种局面,双方及各自家庭都有责任,综上,酌定被告方返还彭某彩礼80000元为宜。
据此,宜春市丰城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熊某1、熊某2、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给原告彭某彩礼款80000元;
二、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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