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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直击】职工请病假 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吗?

时间:2019-02-19 21: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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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直击】职工请病假 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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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职工请病假,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吗?

案情简介

王某于9月19日进入上海某高低压容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10月1日至9月30日。1月7日王某到医院骨科就诊,该院为王某出具病情处理意见书建议从1月8日到1月21日病休两周王某向公司请病假休息,公司予以批准。1月21日王某去复诊,该院为王某出具病情处理意见书建议从1月22日至2月4日病休两周。王某再次向公司请病假,公司人事称因销售任务较重,王某频繁请病假对部门工作产生了严重影响,部门经理对此次病假不予批准,要求王某尽快到岗上班。王某表示,自己的病情还需要继续休息,并且医院也建议本人休息,无法到岗上班。随后,王某分别于2月4日、2月28日再次就诊,每次医院均开具需要病休两周的病假单王某以邮政挂号形式向公司寄送了病假单、病例资料复印件以及病假申请。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

庭审中,申请人称自己病假是事实存在,每次到医院就诊都有医院出具的病假单,自己也及时向公司请病假,并提供了相应的病假单等相关材料,公司理应支付病假工资。而被申请人则称,申请人初次患病已经得到公司审批休息,在其病情初步好转后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于申请人病假才不予批准。

争议焦点

患病劳动者存在患病事实,依法履行病假手续,用人单位一定要批准吗?

裁审结果

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申请人患病是否需要休病假应由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判断,申请人提供了病假单以及病例资料证实患病事实,并及时通过电话、邮政挂号等形式向被申请人告知患病以及履行请病假手续,应依法享受病假待遇,故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病假未经批准为由不予认可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应依法支付病假工资。

分析点评

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照规定享有在医疗期内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权利。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连续请病假 6 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需按法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劳动者连续请病假超过 6 个月的,则用人单位不再支付病假工资,而是按法定标准支付相应的疾病救济费。为了避免无病休假等虚假情况的出现,相关法规规定对劳动者疾病需要休假的,由用人单位审核批准。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超过其正当的范围。用人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保障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原则,对确实患病劳动者的病假申请予以审核批准。通常,用人单位对病假申请进行审核是以医疗机构开具的病情证明单为参考依据的。而医疗机构对外开具的病情证明单系基于对病人实际病情的诊断而做出的专业性建议。因此,除非有证据证明病情诊断及病假单等是虚假的,一般都应认为是合理的休息建议,而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

对于确实患病劳动者病假申请,原则上用人单位没有拒绝审批的权利,但可以建立规范的病假申请流程制度、复核制度。可以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于病假审批明确以下内容:

(1)完整的就医记录(含病历卡、病情证明单或诊断证明书等)、挂号单、出院小结、医药费发票等;

(2)病假申请表;

(3)依据病假长短的审限批准;

(4)事后补假的手续及时限;

(5)违反请假制度的责任细则。

在病假管理过程中,HR也要注意对于患病劳动者病情隐私的保护。用人单位可以对病假材料之间的真实性以及提供材料上记载的时间和员工请假时间进行审核。对存疑的病假材料,可要求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复查的医院的地点应选方便劳动者前往、复查的费用以及合理的交通费应予以报销。对于不配合复查的劳动者,病假仍需批准,但是公司可以就其不配合的行为给予一个警告或者其他处分。现在很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有积累违纪的处理规定,到时再按照累计违纪再处理更为稳妥。在考核制度中明确何种违纪的情况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以后可能发生争议就有可提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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