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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7月29日凌晨4时许,萧县联合治超执法工作人员在萧县龙城镇人民村附近公路上执法时,被告人王某为逃避检查,驾驶货车强行冲撞执法车辆及执法人员,致执法车辆毁损。被告人王某逃离现场后,执法人员遂驾驶另一辆执法车跟随查看货车车号,被告人王某将其所载运的石头等物品倾倒至路面上,阻碍执法车辆前行,后逃离。经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执法车辆被毁损失认定价格为3011元。被告人王某于4月18日被萧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毛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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