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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婚姻家庭尹律师普法:现在是否还有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时间:2021-07-18 21: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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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婚姻家庭尹律师普法:现在是否还有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黄某某与周某甲于1989年开始恋爱,之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黄某某与周某甲于1991年2月1日在其居住的XX村进行了婚姻登记,但至今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黄某某与周某甲于1991年5月25日生育一女周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周某甲于外出务工,至今未归。3月26日,经双方小孩通过QQ联系上被告,故现原告黄某某起诉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本案中,原、被告于1989年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并生育一个女儿,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关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可以看出,双方感情已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事实婚姻关系,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周某甲的事实婚姻关系。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以及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见,《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生效是区分是否承认事实婚姻的一个关键时间点,现在人们有一个固有概念,即现在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而实际上,只要是1994年前就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到现今仍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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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鸿智律师,南开大学法律专业学士,全国首批律师资格统考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现执业于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是天津执业最早的资深律师,专职执业20多年,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全面,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在多年的律师执业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经常在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人民法院报和天津地方多家报刊上发表专业文章和经典案例。

担任多家国内企业及外资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股权购并转让和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等法律事务。在多年的律师执业中,办理各类民事商务、股权转让、房屋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纠纷、析产继承等各类案件数以千件之多。被邀请为天津电视台和天津广播电台的嘉宾,参与《法制纵横》、《法律服务热线》等法制栏目的讲座和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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