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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检察:两起认罪认罚未采纳量刑建议抗诉案获二审改判

时间:2023-10-04 08: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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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检察:两起认罪认罚未采纳量刑建议抗诉案获二审改判

两起认罪认罚未采纳量刑建议抗诉案获二审改判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无法定情形及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的,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两起认罪认罚销售性保健品案件,一审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6月28日该院提起抗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直接改判二被告缓刑。

两起案件被告人都是农村中年妇女,周末进城摆地摊卖小百货,别人向其兜售性保健品,二人就批发了几十盒性保健品零售,获利几百元,在民警巡逻中当场被抓获,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居住地司法局经社会调查后同意将二人纳入社区矫正。在检察机关,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平等有效的量刑协商,二被告均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并在具结书上自愿签字。

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当庭向被告人核实了认罪认罚是自愿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构成销售假药罪,但未采纳检察机关缓刑等量刑建议,且之前没有履行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程序,径直对二被告判处实刑。

检察机关认为,同一法院以前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类似假药案件被告人都判处了缓刑,而本次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只是为了谋生,法律意识淡薄,出售的只是以假药论处的保健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法适用缓刑更有利于其改造,量刑建议并无不当。法院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不采纳量刑建议,且没有履行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据此该院依法提出抗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并出庭支持抗诉。

二审法院审查认为,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时,不存在不采纳的五种情形,且根据具体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缓刑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法院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原判定罪准确,但未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依法予以纠正”,遂改判二被告人缓刑。

检察官说法:

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刑罚执行方式。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无法定事由,法院应当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特别是被告人最为关心的罚金刑、是否适用缓刑的建议也是量刑建议的一部分,应当一并采信,对于只采纳主刑,不采纳附加刑或者刑罚执行方式量刑建议的,也属于未采纳量刑建议情形,检察机关可依法监督。这样才能正面引导,促进犯罪嫌疑人尽早服法,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开展。

链接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文字 |王志凯编辑 |于淼 陈琬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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