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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司法局依法收监一名社区服刑人员

时间:2023-07-30 13: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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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司法局依法收监一名社区服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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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平塘县司法局依法对辖区1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石某撤销缓刑并执行收监。

社区服刑人员石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7月15日被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7月26日起至7月25日止,8月2日,石某到居住地者密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期间,石某曾因未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而被口头警告1次,司法所按规定要求其作出了书面检查及书面保证。9月6日,石某再次因结伙殴打他人被平塘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3日,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平塘县司法局向平塘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石某缓刑的书面建议,平塘县人民法院在审查后依法撤销对罪犯石某宣告缓刑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9月19日,平塘县司法局在县检察院的监督下和辖区派出所的协助下,将石某押送至平塘县看守所收监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具有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同时,政法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收监程序,对实现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良性循环,规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活动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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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文瑞靖/审核人:赵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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