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12月17日下午17时许,石某峰骑摩托车窜至独山镇移动电信共用基站,用随身携带的断丝钳,将电池接电线、电源线剪断,再用扳手将墙上的铜排卸下,后以25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回收店。以同样的手段,石某峰又陆续行窃2起。
12月31日晚20时许,在苦竹乡安山基站行窃成功后,又窜至苦竹乡石堰基站行窃, 在其用随身携带的板手将墙上的铜排卸下,准备装进背包逃离现场时,被接到系统报警的基站维护员当场抓获。
经鉴定,石某峰盗窃的铜芯线、铜排价值人民币3969.72元。
虽然石某盗窃的价值不高,但是将电地的电源线和铜排剪断,可能会导致机房短路起火烧毁整个机房及通讯设备,从而中断通信,危害了整个公共通信安全,因此量刑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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