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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庆阳市华池县人民法院对高玉峰、朱全君等人涉恶案进行公开宣判,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被告人高玉峰纠集被告人朱全君、张奎武、康彦明与被告人王强、高越峰、王志有等人采用时分时合的方式纠集在一起,近两年来在华池县境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有2名相同的组织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收取赌债等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玉峰等8人犯罪团伙,共同故意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阎育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高玉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及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剩余刑期一年五个月四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朱全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志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王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高越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张奎武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康彦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来源:华池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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