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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一男子杀人后放火引发重大森林火灾 被判处死刑

时间:2022-01-04 04: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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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一男子杀人后放火引发重大森林火灾 被判处死刑

3月8日21时56分,大理州大理市凤仪镇东山村委会米总自然村发生森林火灾。

3月10日上午,火场明火基本控制。由于中午大风骤起,加之火场腐殖层厚、火线较长,部分火线发生复燃。3月11日19时,明火全部扑灭,所有扑救人员就地转入火场清守。经依法聘请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过火面积2780.2亩,其中有林地面积27147.14亩,非林管林地33.06亩。东山村委会过火面积2262.04亩,其中有林地面积228.98亩,非林管林地33.06亩;乐和村委会过火面积518.16亩,有林地面积518.16亩,造成总直接经济损失10543343.00元,其中东山村委会直接经济损失8391786.85元,乐和村委会直接经济损失2151856.15元。

据调查,该起森林火灾起火原因系人为故意纵火引起,嫌疑人已被控制。

3月22日上午,大理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微信公号发布,3月19日,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快速批捕“3.08”故意杀人、放火案犯罪嫌疑人熊某某。 据悉,熊某某因怀恨张某某,3月8日在大理市凤仪镇米总村山上用斧头、镰刀杀害张某某后,在该村米总箐南北两侧山林用打火机多处点燃山林,引发重大森林火灾。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于7月16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近日,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熊某某杀人后又故意放火造成严重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烧毁森林面积2780.2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543343.00元,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构成放火罪,被告人熊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虽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情节,但其犯罪的手段残忍,情节、性质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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