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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9问“上海医美新规定”: 法治社会要有标准 界

时间:2022-12-31 15: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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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9问“上海医美新规定”: 法治社会要有标准 界

9月18日,由消费日报社中国消费品牌办公室主办的“医疗美容平台广告宣传规范”法治精神研讨会在北京召开。针对“医疗美容平台广告宣传规范”的“上海医美新规定”及其对消费者、医美行业的重大影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犀利评论医美监管“上海医美新规定”,连续发出9问,称法治社会要有标准、界限和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

王宗玉称,第一个问题:监管部门对网络平台的广告监管应有法律法规依据。“上海医疗美容平台广告宣传规范”的法律依据,第一个应是《广告法》,第二个应是《医疗美容广告管理办法》。规范医美平台的广告宣传,应当也是依据这些。当然,网络平台还应有《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它们不是专门针对广告的,但也是规范网络平台的,也需要遵守。监管部门对网络平台的广告监管,自然也应依据这两个法律、法规。

第二个问题:政府不能和商业平台合作,更不用说“官方指定”。作为专门的信息发布监管,政府应该是通过自己的平台,而不能是和美团点评这种商业平台合作;或者说,如果非要与商业机构用现成的平台合作,那么这种合作也至少要经过政府的招投标程序。对此,《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很清楚,但是现在看来,长宁区卫健委与美团点评的合作,显然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的程序。在这里,长宁区卫健委给不给美团点评钱不是关键。政府的活动应该是公平公正的,只要是政府行为,就应该经过招投标程序。

更重要的是,美团点评这种商业平台是不是有同业竞争,有没有和监管的目标、监管的利益、监管的目的发生冲突?这些必须要考虑。因为,一旦美团点评与长宁区卫健委合作,那么,美团点评就是既当了教练员又当了运动员,既当了老鼠又当了耗子。这是必须要考虑的。如果美团点评本身经营同类业务,这里面肯定有类似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因此,我不建议政府机构和商业平台搞合作。既然是政府机构的平台,那么自己建设就行,这方面的经费并不缺。

第三个问题:禁止使用特定术语问题。正常情况来说,做广告都要经过批准,有批准证明书,并且只能根据批准的内容做广告。严格来讲,所谓“违禁词”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但是,有些灰色地带的东西,可能也是存在的。这个问题也要全面来看:有些网络语言,慢慢也都变成正式语言了,包括外交部的发言人也在使用这些语言;在行业里面,有些东西消费者知道,行业也知道,大家没有什么疑问,其实也未尝不可。当然,如果真像监管部门所说,有些词语是杜撰的,根本没有这个东西,只是为了创造概念忽悠人,有关部门禁止还是可以的。

第四个问题:关于“医美日记”或者说“美丽日记”、“变美日记”,“日记”本身是不是广告,是有争议的。消费者的“日记”是不是广告,正如电商平台上的客户评价,现在很多网络平台要有客户的评价,如果客户评价说某个平台好,那么这是广告吗?恐怕不是这么简单。把“日记”的问题一刀切,不得关联医院、医生和产品,否则视为广告性质,这个也不太合适。但是,如果证明“日记”有背后操纵的问题,比如商家操纵,医疗美容机构操纵,中介机构操纵,那它就成了商业行为甚至商业广告行为,特别是“日记”有虚假宣传的东西,确实应该禁止,按照广告法以及医疗广告的管理办法处理。一般患者或者消费者在网络上交流心得的“日记”,就算关联医院、医生和产品,也不应该被认为是广告。

第五个问题:企业培训会议召开之后,政府部门立即开始检查企业进行执法,不符合法冶精神。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叫“不溯及既往”,如果新的法律对罪犯处罚更轻,那就使用新的法律;反之,就使用旧的法律。新规出来了,去管原来的事情,这是不行的。新规出来之后,还要给企业一定的准备时间,培训的目的不也就是让大家熟悉新规定吗?所以,一定要给充足的准备时间。法律基本上不是说自颁布之日起就立即生效的,而是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政府机构给被监管人相对充分的准备时间还是必要的,既符合法治精神,也符合立法精神。

第六个问题: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特别是监管机关做的任何事情都要依法有据,法律无明文授权不可为。其次,还包括程序上的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辩解甚至处罚的话还要搞听证会,处罚出来以后还要行政复议,这些程序很重要。如果再加上“不溯及既往”,以及程序上的问题,上午说了规定,下午就处罚去了,甚至马上就处罚,这恐怕是不合适的。新的规定不一定适合原来的事件,而且要给行政相对人答辩、辩解的时间,处罚前的程序都要告知。不仅如此,《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违法的行政行为超过两年,就不再处罚了。强调依法治国,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依法行政。国务院颁布了依法行政的决定,有关部门就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展开工作,通过法律的授权、法律的程序进行执法。

第七个问题:对新生事物要宽容。讲创新,就要有宽容的态度。像滴滴出行、神舟专车这些新鲜事物,对满足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需求有好处,就要采取宽容的态度,医美平台也是一样。对新生事物,先别急着表态,先别急着封杀,要有一个过程。当然,如果东西是恶的,哪怕它是新生事物,如果出现的问题太多,也要及时的该出手出手,就像“套路贷”。

第八个问题:医美机构不能与渠道合作,渠道合作列入扫黑除恶的范围,这是把黑恶问题扩大化。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说了,对黑恶问题不要拔高,不能把不构成黑恶的弄成黑恶。医美机构与渠道合作如果出现了问题,那么依法查处是可以的,但完全禁止,甚至将渠道合作列入扫黑除恶的范围,就有些夸大了。法治社会要有标准和界限,要有程序,要让大家明白,所以古代的法律都是刻在石头上公开的,不能说不教而诛。

第九个问题: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我们管理社会,往往是官大一级压死人,我就是管理的,你就是要听我的。这个观念要改的。市场经济情况下,主要的是服务,所以邓小平说“管理就是服务”。管理的目的不是为了罚款,不是为了让企业死掉,而是让企业发展壮大。所以,从去年开始,国家一直在强调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的保护问题,能不罚款就不罚款,能对企业家不采取强制措施就不采取强制措施。另外就是平等对待问题,不管大企业小企业,甚至个体经营者,都需要平等对待。市场经济情况下,就是要平等。再就是善意,善意的管理,善意的行使权力,而不是恶狠狠的。

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武高汉,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原巡视员于新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医学部教授洪炜,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公司原董事长罗钧,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北京知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理事长王科峰等专家,以及来自医美界的企业代表,也从各自的角度阐明了观点。

链接:“上海医美新规定”源于8月27日上海市卫健委监督所联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举办的规范医疗广告专题培训会,以及8月29日上海市长宁区卫健委与美团点评正式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上海医美新规定”源于8月2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联合上海市卫健委监督所举办的规范医疗广告专题培训会,以及8月29日上海市长宁区卫健委与美团点评正式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这次专题培训会有四个重点:“1、医美APP的广告宣传,违禁词、产品包装和案例对比图问题,即“瘦脸针”“水光针”等杜撰的非规范用语视为违法广告,并提出医美平台也要尽到监督管理责任;用户发表的“变美日记”,不得关联医院、医生和产品,否则视为广告性质;官方头图、详情页里面不能有用户的案例对比图;禁止出现术前术后对比照;2、机构不能与渠道合作,渠道合作是列入扫黑除恶的范围;3、大力打击医美贷,分期绝对不允许;4、面诊为门诊医生,不能是咨询师。

上海市长宁区卫健委与美团点评正式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中规定,美团点评将作为长宁区卫健委“官方指定信息发布平台”,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信息、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并根据平台用户评价内容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监管,这也标志着长宁将开启医疗服务互联网监管(“E监管”)的新征程。

“上海医美新规定”仅见于此次培训会议及媒体报道,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健委监督所、上海市长宁区卫健委官方网站均未见公布。“上海医美新规定”被媒体报道之后,立即在全国医美行业中引起高度关注,并对医美上市企业造成了严重负面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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